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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进行强制执行公证有效力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1 22:35
为了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发作债务联系时,人们一般会对债务合同进行强制实行公证。可是不是一切的债务文书都能够强制实行公证的,那么典当合同进行强制实行公证有效能吗?下面听讼网的小编就给我们介绍一下,期望对我们有所协助。
处理强制实行公证的典当合同不具有强制实行力,处理强制实行公证的典当合同并不能直接请求法院强制实行。从我国现行法令规矩来看,典当合同不归于处理强制公证的规模。从典当合同的法令性质上讲,典当合同归于物权合同,不归于债务合同,不契合公证法关于债务文书强制实行公证的目标。从典当合同与告贷合同的主从联系上讲,不能根据“从随主”的准则适用强制实行公证。从典当合同的内容上剖析,典当合同不契合强制实行公证的条件。
我国现行法令对强制实行公证的要件进行了清晰规矩: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矩“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实行效能的债务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实行的,对方当事人能够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请求实行,受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实行。公证债务文书确有过错的,人民法院裁决不予实行,并将裁决书送达两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37条规矩“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乐意承受强制实行许诺的债务文书,债务人不实行或许实行不适当的,债务人能够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请求实行。前款规矩的债务文书确有过错的,人民法院裁决不予实行,并将裁决书送达两边当事人和公证组织。”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实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矩(试行)》“实行组织担任实行下列收效法令文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实行效能的关于追偿债务、物品的债务文书;”
4、司法部《公证程序规矩》第39条“具有强制实行效能的债务文书的公证,应当契合下列条件:(一)债务文书以给付钱银、物品或许有价证券为内容;(二)债务债务联系清晰,债务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三)债务文书中载明当债务人不实行或许不适当实行义务时,债务人乐意承受强制实行的许诺;(四)《公证法》规矩的其他条件。”
5、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发布的《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实行效能的债务文书实行有关问题的联合告诉》第1条“公证机关赋予强制实行效能的债务文书应当具有以下条件:(一)债务文书具有给付钱银、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二)债务债务联系清晰,债务人和债务人对债 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三)债务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实行义务或不完全实行义务时,债务人乐意承受依法强制实行的许诺。”
从上述法令规矩来看,典当合同不契合“债务文书”和“具有给付钱银、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的条件。
典当合同不归于处理强制公证的规模,不能进行强制实行公证。从典当合同的法令性质上讲,典当合同归于物权合同,不归于债务合同,不契合公证法关于债务文书强制实行公证的目标。还有其他相关问题想要了解,欢迎咨询听讼网的免费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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