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先生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1 15:56
【案情摘要】 原告:赵先生;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三人:中央电视台 原告于2006年4月份前看到中央电视台播映的“黄金搭档”广告,称“黄金搭档送孩子,个子长高不伤风;黄金搭档送女士,面色光润有光泽”后,原告购买了一盒该产品。2006年5月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告诉,称该广告的内容多处被篡改,误导了顾客,并禁播该产品的一切广告。原告于同年6月向被告书面告发中央电视台播映虚伪广告的状况,9月份被告书面回复原告,称已对中央电视台“责令改正”,但并未没收广告费用和罚款。 原告以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则,对违法广告的发布单位的处理并不仅仅是“责令改正”,而至少应该没收广告费用。被告在对原告的告发中,避实就虚,未依法行政,归于行政不作为。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恳求法院判定被告依法实行法定职责,对原告告发中央电视台播映的违法广告进行依法查处。 【裁判】 此案正在审理之中。 【法理剖析】本案触及了详细行政行为主体和相对人之外的第三人提起行政诉讼的问题,因此剖析本案需求整理如下头绪: 条件确定:即行政诉讼原告资历的确定。 所谓行政诉讼中的原告资历是指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提起行政诉讼,在主体上取得法令认可的条件。这不仅是行政诉讼法学理论界有必要直面的基本问题,也是实务界亟待处理的操作性难题,理论上的许多争议以及实践中各地法院的价值规范的悬殊导致了相同案子彻底相反定论现象的一再发作。依据法令相关规则,可知我国行政诉讼上原告需求具有以下条件:有必要存在可诉的详细行政行为,原告有必要是以为其合法权益遭到损害的人,被诉的详细行政行为与申述之人的合法权益受损害存在法令上的利害关系。可见我国法令对原告资历采纳的是极端严厉的约束。 详细到本案的实际状况,存在的详细行政行为是被告对中央电视台的处分行为,该详细的行政行为的当事人是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第三人中央电视台,而原告是虚伪广告的告发者,与该行政处分行为不存在直接上的利害关系,其合法权益也未因被告处分时的不作为而遭到直接性的损害,因此从严厉意义上来说其尚不具有行政诉讼原告的资历。 本案原告诉讼主体资历的缺失,引出了行政公益诉讼的必要性。所谓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安排以为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或有损害之虞时,虽与自己无直接利害关系,但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向法院直接提申述讼或许向特定机关提出恳求,由特定机关依法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本案中被告的避实就虚的行政行为导致第三人中央电视台未遭到应有的处分,疏忽了法令的惩戒和防备的立法原意,有直接损害作为广告的接受者的整体公民的可能性,因此应当树立行政公益诉讼,赋予本案中赵先生诉讼原告的资历,使其能够为了大众利益而申述,终究到达立法的意图。 职责确定:即行政不作为的相关界定。 所谓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负有活跃作为的行政责任,而且具有作为的可能性,但却在程序上超越法定期间或合理期间消沉的有所不为的行政违法行为。关于行政不作为的救助途径有如下两种:依请求行为的不作为,请求人对不作为行为可依法请求行政复议,提出行政补偿等;依职权行为的不作为,由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由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本案中按照广告法的规则,被告对中央电视台的处分除了责令改正外,还应当没收广告费用和罚款,因此被告的行为构成了行政不作为,对该不作为具有诉讼资历的原告是有权申述的。 【法令危险提示及防备】针对此类原告资历约束严厉、行政行为相对人为政府机关等权威安排的行政行为的诉讼及履行程序,在现实生活中遭受了极大的阻力,因此应当留意如下几点: 1.应当适应世界立法趋势,逐渐放宽对此类行政诉讼原告的约束,或许树立独立的行政公益诉讼,以处理原告资历不到位,诉讼缺失的现状。 2.加大普法力度,严厉遵从法令面前人人平等的准则,树立法无破例的理念,催促行政相对人活跃遵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3.能够联合人大等安排,进行压服与赏罚相结合的手法,保证行政处分和履行的到位。 【相关法令法规集成】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2条 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以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详细行政行为侵略其合法权益,有权按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 第24条 按照本法提申述讼的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是原告。 …… 第27条 同提申述讼的详细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能够作为第三人请求参与诉讼,或许由人民法院告诉参与诉讼。 第41条 提申述讼应当契合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