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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特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7 21:09

1、权力主体为各个农业劳动团体。团体土地所有权不同于国家土地所有权的显著特点,是在全国范围内没有一致的所有权权力主体,而且只要农人团体才能够成为团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力主体。团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力主体包含三类:一是村农人团体,二是村内农业团体经济组织的农人团体,三是乡(镇)农人团体。
2、团体土地所有权的承认须进行所有权挂号。《土地管理法》规则,团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挂号造册,核发证书,承认所有权。
3、团体土地所有权不能被处置。但能够因国家强制手段而消除。我国的团体土地所有权和国家土地所有权相同,不能由所有权人自在处置。但与国家土地所有权不同的是,国家土地所有权具有永久性,而团体土地所有权却或许因国家的强制手段归于消除。
4、团体土地所有权也能够与土地运用权别离,依法确定给该团体内的团体经济组织和个人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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