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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诉讼判决离婚的情形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7 19:35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应当进行调停;如爱情确已决裂,调停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景象之一,调停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的;
(二)施行家庭暴力或优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爱情不好分家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爱情决裂的景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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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爱情确已决裂调停无效是判定离婚的法定理由
判定离婚法定理由,也叫判定离婚法定原因或规范,是法院判定准予离婚的根据。我国《婚姻法》(修正案)第32条第2款规则:“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应当进行调停;如爱情确已决裂,调停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则阐明,男女一方提出离婚后,是否准予离婚,不取决于另一方是否赞同离婚,而是法院根据夫妻两边的爱情是否确已决裂和调停有无效来决议。可见“爱情是否确已决裂、调停无效”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确定准离与禁绝离的准则边界。它有两层意义:一是假如夫妻爱情确已决裂,调停无效应准予离婚;二是假如夫妻爱情没有决裂或没有彻底决裂,即便调停无效也禁绝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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