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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3 23:01
发布部分:四川省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清晰外商出资企业工会的位置、权力和责任,发挥工会的积极作用,促进外商出资企业的展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则,结合成都市实践,拟定本法令。    相关法规:        第二条本法令所称外商出资企业是指本行政区域内举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本法令所称外商出资企业员工是指以工资收入为首要生活来源的中外膂力劳作者和脑力劳作者。香港、台湾、澳门同胞和华裔在本市出资举行的企业的工会,除法令、法规还有规则外,适用本法令。    第三条外商出资企业工会是员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安排,是我国工会的底层工会安排。外商出资企业工会具有法人条件的,依法获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工会主席为其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外商出资企业员工有参与和安排工会的权力,独当一面地展开活动。外商出资企业员工,凡供认《我国工会规章》,自愿申请加入工会安排,经本企业工会同意,均可成为工会会员。    第五条外商出资企业工会应保护本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国家利益和出资者的合法权益,鼓舞员工发挥劳作积极性、创造力,支撑企业依法出产经营管理。    第六条外商出资企业应支撑工会的树立和依法展开活动,尊重工会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外商出资企业工会在上一级工会领导下展开活动。第二章  工会安排    第八条外商出资企业的规章中应有树立工会安排的内容。外商出资企业在开业一年内应树立工会安排,上一级工会应协助外商出资企业筹建工会安排。外商出资企业树立前中方企业建有工会安排的,应重新组建外商出资企业工会。外商出资企业树立工会,有必要报上一级工会同意。    第九条外商出资企业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许会员代表大会民主推举产生,一起推举产生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会主席、副主席可由工会委员会推举产生,也可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推举产生。推举成果报上一级工会同意。外商出资企业员工人数在二十五人以上的树立工会委员会,缺乏二十五人的可推举安排员一人,安排会员展开工会活动。女员工在二十五人以上的,树立工会女员工委员会。    第十条外商出资企业工会设专职或兼员工会主席。员工人数在三百人以上的设专员工会主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工会专职主席的待遇,可对比副总经理或副厂长的待遇履行。外资企业工会专职主席的待遇由上一级工会与企业洽谈确认。外商出资企业工会兼职主席由企业给予恰当补助。    第十一条外商出资企业停止或吊销,其工会相应吊销。外商出资企业兼并时,其工会的兼并应陈述上一级工会,处理兼并手续。第三章  工会的权力和责任    第十二条外商出资企业工会享有下列权力:(一)保护员工的民主权力和物质利益,保证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略。(二)代表员工同企业签定团体劳作合同,辅导、协助员工同企业签定个人劳作合同,并保护劳作合同的履行。(三)参与企业劳资纠纷的调处理和商洽。(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工会负责人列席企业董事会或许联合管理机构有关企业展开规划、出产经营等重大事项的会议,反映员工的定见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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