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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诉讼起诉与税务行政复议有何关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8 01:13
【税务行政诉讼】税务行政诉讼申述与税务行政复议有何联系
依据《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和《征管法》的规则,税务行政诉讼申述与税务行政复议的联系有以下几种状况:
(1)必经复议,即未经复议不能向人民法院申述。因纳税问题发作争议,行政相对人必须先请求税务行政复议,不然不得向人民法院申述。
(2)挑选复议,即税务行政相对人既能够向税务机关请求复议,也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述。非因纳税问题发作的税务争议均适用挑选诉讼。
(3)复议机关结局判决,即行政相对人在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议后,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一般无权作出结局判决,只要一种状况破例: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则,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相对人只能向国家税务总局请求复议。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复议决议不服的,请求人能够向法院申述,也能够向国务院请求判决,但国务院的判决是结局判决。
为避免行政机关就事迁延、不讲功率,一起也为了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则,自法定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不管税务机关是否正在复议,当事人均可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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