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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公证管理体制是什么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2 11:37
我们都知道,我国有许多的行政机关,实施司法行政机关行政管理与公证协会职业管理相结合的公证管理体制,这种便是我国的公证管理体制。那么,我国的公证管理体制是什么样的呢?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回答,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1、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
公证法第5条规矩,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法律规矩对公证安排、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辅导。根据公证法的规矩,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安排和公证员的行政管理详细包含以下内容:(1)依照规矩程序同意公证安排的建立,颁布公证安排执业证书;(2)依照统筹规范、合理布局的准则,依法对公证安排的执业区域、外部管理体制等进行调整和规范,完成公证资源的优化装备;(3)对推选发生的公证安排负责人予以核准和存案;(4)根据公证法的规矩,对公证员进行查核、任免;(5)对公证协会进行监督、辅导;(6)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公证收费规范;(7)对公证安排和公证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辅导,并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分。
司法部2006年2月21日发布了《公证安排执业管理方法》、2006年3月14日发布了《公证员执业管理方法》、2006年5月10日发布了《公证程序规矩》,对公证安排、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辅导。另拟定了《遗言公证细则》(2000年3月1日)、《公证安排处理典当挂号方法》(2002年2月20日)等规章。
2、公证协会的职业管理。
公证法第4条规矩,全国建立我国公证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当地公证协会。我国公证协会和当地公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我国公证协会规章由会员代表大会拟定,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存案。公证协会是公证业的自律性安排,根据规章开展活动,对公证安排、公证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
我国公证员协会于1990年3月在北京建立,2006年3月根据公证法规矩更名为我国公证协会。我国公证协会由司法部主管,由公证员、公证安排、公证管理人员及其他与公证工作有关的专业人员、安排组成的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法人。我国公证协会是全国性公证职业安排;当地公证协会是地区性公证职业安排,承受我国公证协会的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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