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3 12:16发布部分: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布告第14号(1988年10月20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经过依据1992年2月14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批改<>的决议》第一次批改依据1997年4月1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批改<>的决议》第2次批改2003年12月5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布告第14号《北京市未成年人维护法令》已由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3年12月5日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未成年人维护法令》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3年12月5日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优化未成年人生长环境,维护未成年人健康生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维护法》等有关法令、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拟定本法令。 相关法规: 第二条 本法令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本市保证未成年人享宪法、法令规则的权力不受侵略;培育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诸方面全面发展,成为有抱负、有品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 相关法规: 第四条 未成年人依法享用的权力,不因未成年人或许其监护人的民族、性别、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产业情况、病残等而有任何不同。 第五条 未成年人有权对触及自己利益的事项发表定见。任何安排和个人对未成年人的定见应当给予注重;处理与未成年人有关的业务,应当依据未成年人的年纪及智力老练程度,以其能够了解的方法奉告未成年人。 第六条 本市国家机关、校园、社会团体和社会福利安排处理与未成年人有关的详细业务,应当以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 第七条 培育、教育和维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校园、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家庭和每个成年公民的一起责任。对侵略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安排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止、阻止,并有权向未成年人维护委员会或许有关部分投诉、告发。 第八条 未成年人应当奋发向上,自负、自爱,遵宪法、法令、法规和社会公德。未成年学生应当恪守学生守则。 相关法规: 第二章 未成年人维护委员会 第九条 市和区、县建立未成年人维护委员会,由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工会、共青团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律师协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社会团体的负责人及社会知名人士组成。委员会的主任委员由人民政府的首要负责人担任。委员会的办事安排由有关部分和共青团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第十条 城镇及大街建立未成年人维护委员会。委员会及其办事安排的组成,参照本法令第 九条规则。 第十一条 未成年人维护委员会的责任:(一)宣扬国家维护未成年人的法令、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