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收回出嫁女土地承包的经营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4 19:29
回收出嫁女土地承揽经营权的做法对吗?
现年58岁的祁某系该县某村农人。1999年1月,以祁某为户主的一家4口承揽了本村6亩家庭承揽地,并获得土地承揽经营权证。2003年12月,祁某女儿小红成婚嫁到外村,因为该村所留机动地严重,致其在夫家一直未获得家庭承揽地。2004年7月,祁某地点村委会根据自定的村规民约,抽回了祁某女儿 1.5亩承揽地,作为家庭承揽地补给本村乡民魏某经营管理。后来,祁某认识到村委会收地的行为违法,屡次要求村委返还却遭回绝。
上一年9月,祁某以损害其承揽地使用权为由,将该村委会及乡民魏某告上法庭,恳求判令二被告偿还1.5亩承揽地的使用权并补偿两年的承揽经营丢失3200元。
被告村委会辩称,村规民约是村委与整体乡民团体约好的,属两边自愿行为。据此在祁女婚迁后抽地是沿习传统做法,村里多年来抽、补土地都是这样办的,契合群众利益和村情民意,村委并未侵权,故回绝补偿。
经审理查明,1999年在第二轮土地延包时,被告村委在本村构成如下不成文约好:在每年6月30日前出世、迁入的均可分得承揽地;在6月30日前婚迁或亡故的都将承揽地回收,用于在人地发作对立时补地。祁某与村委确定,被回收的1.5亩地两年纯收入约为1350元。
法院以为,祁某作为本村农人与村委会签定的土地家庭承揽合同,契合法律规定及党的有关方针,并经县政府确权,为有用合同,合同两边应严厉实行。承揽期内,祁某依法享有的土地承揽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发包方未经法定程序及法定理由不得回收。被告村委以祁某女儿婚嫁外村为由收地的行为,既无法定事由亦违背法律规定,应当返还。但因为该承揽地已承揽给魏某,由村委会返还已不或许,应由魏某返还。村委会违法收地给祁某形成的经济丢失,应当给予补偿。详细补偿数额可据两边对农作物纯收入的认可数并结合实际情况予以承认。遂依法判定魏某返还祁某原承揽地1.5亩;被告村委会补偿祁某1500元经济丢失并全额承当诉讼费。
村委会自定的村规民约不合法,致使乡民的合法权益遭到损害,成果被乡民告上法庭。近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揭露开庭审结一同损害承揽经营权纠纷案,依法判定村委会败诉。
现年58岁的祁某系该县某村农人。1999年1月,以祁某为户主的一家4口承揽了本村6亩家庭承揽地,并获得土地承揽经营权证。2003年12月,祁某女儿小红成婚嫁到外村,因为该村所留机动地严重,致其在夫家一直未获得家庭承揽地。2004年7月,祁某地点村委会根据自定的村规民约,抽回了祁某女儿 1.5亩承揽地,作为家庭承揽地补给本村乡民魏某经营管理。后来,祁某认识到村委会收地的行为违法,屡次要求村委返还却遭回绝。
上一年9月,祁某以损害其承揽地使用权为由,将该村委会及乡民魏某告上法庭,恳求判令二被告偿还1.5亩承揽地的使用权并补偿两年的承揽经营丢失3200元。
被告村委会辩称,村规民约是村委与整体乡民团体约好的,属两边自愿行为。据此在祁女婚迁后抽地是沿习传统做法,村里多年来抽、补土地都是这样办的,契合群众利益和村情民意,村委并未侵权,故回绝补偿。
经审理查明,1999年在第二轮土地延包时,被告村委在本村构成如下不成文约好:在每年6月30日前出世、迁入的均可分得承揽地;在6月30日前婚迁或亡故的都将承揽地回收,用于在人地发作对立时补地。祁某与村委确定,被回收的1.5亩地两年纯收入约为1350元。
法院以为,祁某作为本村农人与村委会签定的土地家庭承揽合同,契合法律规定及党的有关方针,并经县政府确权,为有用合同,合同两边应严厉实行。承揽期内,祁某依法享有的土地承揽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发包方未经法定程序及法定理由不得回收。被告村委以祁某女儿婚嫁外村为由收地的行为,既无法定事由亦违背法律规定,应当返还。但因为该承揽地已承揽给魏某,由村委会返还已不或许,应由魏某返还。村委会违法收地给祁某形成的经济丢失,应当给予补偿。详细补偿数额可据两边对农作物纯收入的认可数并结合实际情况予以承认。遂依法判定魏某返还祁某原承揽地1.5亩;被告村委会补偿祁某1500元经济丢失并全额承当诉讼费。
村委会自定的村规民约不合法,致使乡民的合法权益遭到损害,成果被乡民告上法庭。近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揭露开庭审结一同损害承揽经营权纠纷案,依法判定村委会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