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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证据审核中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3 08:30
行政诉讼依据审阅是法官在听取或检查了当事人提交的依据后对依据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阅确定。那行政诉讼依据审阅中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依据有哪些呢?下面咱们一起来看看。
行政诉讼依据审阅中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依据:
⑴严峻违背法定程序搜集的依据资料。
⑵以偷拍、偷录、偷听等手法获取损害别人合法权益的依据资料。
⑶以威逼,诈骗、钳制、暴力等不正当的手法获取的依据资料。
⑷当事人超出取证期限供给的依据资料,包含原告、被告。
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或许在港澳台地区构成的没有处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资料。
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供给原件、原物,又无其他依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依据的复制件或许复制品。
⑺被当事人或其别人做过技能处理而无法辩明真伪的。
⑻不能正确表达毅力的证人供给的证言。
⑼违背法令禁止性规则或许侵略别人合法权益而获得的依据。
⑽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依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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