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制度的被取保候审人有哪些义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1 00:31
取保候审保证金,是指公安机关对契合刑事诉讼法规则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决议取保候审时,责令犯罪嫌疑人为保证其不阻碍、不躲避刑事诉讼活动而交纳的必定数额的现金。
网友咨询:
对方用劈斧劈我,在夺劈斧傍边把对方的小指弄骨折,我被取保候审,现在有证人作证对方的确拿着斧头要劈我。查看院不受理对方的檀卷,要求派出所弥补依据,我现在怎么办?
律师回答:
被取保候审人的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则了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恪守的责任,有以下几项:
1.未经履行机关赞同不得脱离所寓居的市、县。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脱离所寓居的市、县,有正当理由需脱离所寓居的市、县的,应当经履行机关赞同。假如取保候审是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议的,履行机关在赞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脱离所寓居的市、县前,应当征得决议机关赞同。
2.在传讯的时分及时到案。取保仅仅手法,候审才是意图,因而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责任在接到传讯后及时到案。
3.不得以任何方式搅扰证人作证。
4.不得消灭、伪造依据或许串供。
履行机关在履行取保候审时,应当奉告被取保候审人有必要恪守上述规则,以及违反规则或许在取保候审期间从头犯罪应当承当的结果。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规则的,现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差异景象,还能够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从头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许对其监视寓居、予以拘捕。
相关法律知识:
取保候审准则的特色
取保候审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或许被告人供给保证人或许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躲避或许阻碍侦办、申述、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它与拘留、拘捕、监视寓居同属我国刑诉法规则的强制措施的一种,与其它几种强制措施相比较,有以下两个明显的特色:
(一)取保候审是人身强制性最弱的一种强制措施。取保候审对被取保人的人身强制性既不同于拘传的强制到案,承受讯问,也不同于监视寓居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必定约束,更不同于拘留、拘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直接掠夺,它对在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是人身自由较为充沛、人身强制性最弱的一种强制措施。
(二)取保候审是法定期限最长的一种强制措施。原《刑诉法》没有对取保候审期限进行约束,存在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长时刻取保既不结案,又不及时进行侦办、申述、审理,变相侵略公民的合法权利。修改后《刑诉法》规则取保候审的最长时刻不得超越十二个月,尽管规则了期限,但同其它强制措施相比较,取保候审的法定期限仍是最长的。
(三)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公、检、法三家均可运用。取保候审不同于拘留和拘捕的强制措施,公、检、法在处理刑事案子中,根据具体情况,通过本单位领导赞同,都能够运用该项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的上述特色,决议了关于这一强制措施假如正确运用,能够起到合理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和完成司法经济的作用;反之,则有可能对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对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和案子的公平及时审理带来必定的消极影响。
网友咨询:
对方用劈斧劈我,在夺劈斧傍边把对方的小指弄骨折,我被取保候审,现在有证人作证对方的确拿着斧头要劈我。查看院不受理对方的檀卷,要求派出所弥补依据,我现在怎么办?
律师回答:
被取保候审人的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则了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恪守的责任,有以下几项:
1.未经履行机关赞同不得脱离所寓居的市、县。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脱离所寓居的市、县,有正当理由需脱离所寓居的市、县的,应当经履行机关赞同。假如取保候审是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议的,履行机关在赞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脱离所寓居的市、县前,应当征得决议机关赞同。
2.在传讯的时分及时到案。取保仅仅手法,候审才是意图,因而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责任在接到传讯后及时到案。
3.不得以任何方式搅扰证人作证。
4.不得消灭、伪造依据或许串供。
履行机关在履行取保候审时,应当奉告被取保候审人有必要恪守上述规则,以及违反规则或许在取保候审期间从头犯罪应当承当的结果。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规则的,现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差异景象,还能够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从头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许对其监视寓居、予以拘捕。
相关法律知识:
取保候审准则的特色
取保候审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或许被告人供给保证人或许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躲避或许阻碍侦办、申述、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它与拘留、拘捕、监视寓居同属我国刑诉法规则的强制措施的一种,与其它几种强制措施相比较,有以下两个明显的特色:
(一)取保候审是人身强制性最弱的一种强制措施。取保候审对被取保人的人身强制性既不同于拘传的强制到案,承受讯问,也不同于监视寓居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必定约束,更不同于拘留、拘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直接掠夺,它对在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是人身自由较为充沛、人身强制性最弱的一种强制措施。
(二)取保候审是法定期限最长的一种强制措施。原《刑诉法》没有对取保候审期限进行约束,存在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长时刻取保既不结案,又不及时进行侦办、申述、审理,变相侵略公民的合法权利。修改后《刑诉法》规则取保候审的最长时刻不得超越十二个月,尽管规则了期限,但同其它强制措施相比较,取保候审的法定期限仍是最长的。
(三)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公、检、法三家均可运用。取保候审不同于拘留和拘捕的强制措施,公、检、法在处理刑事案子中,根据具体情况,通过本单位领导赞同,都能够运用该项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的上述特色,决议了关于这一强制措施假如正确运用,能够起到合理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和完成司法经济的作用;反之,则有可能对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对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和案子的公平及时审理带来必定的消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