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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2 15:45

人民法院审理医患胶葛案子时,须精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规则》中对举证职责的分配和区分的条款,也就是说患方对其与医方构成医患法令联系被危害的和补偿的金额等根本现实要进行举证,而医方应对其没有差错及危害结果与医疗行为之间没有因果联系进行举证。这是正在进行的全国民事审判作业座谈会提出的。
近年来医患胶葛比较突出,怎么处理医患胶葛一直是社会重视的焦点。会议以为,当时,人民法院在审理因医疗行为而发作的危害补偿案子时,首先要正确理解医疗事故与医疗差错之间的联系,正确适用于上一年9月1日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法令》第49条第二款关于“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组织不承当补偿职责”的规则。关于判定组织以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经审理可以确认医疗组织的确存在民事差错、契合民事侵权构成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等法令关于差错职责的规则,确认医疗组织应当承当的民事职责,以维护患方的合法权益。
一起,人民法院在审理医患胶葛案子过程中,要正确理解2002年4月1日开端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规则》第4条中关于“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组织就医疗行为与危害成果之间不存在因果联系及不存在医疗差错承当举证职责”的规则。对此,会议清晰着重,对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司法解释规则的仅仅部分举证职责倒置,即医方对是否有医疗差错、医疗行为与危害成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联系等负有举证职责。
会议清晰,患方与医疗组织之间是否存在医患法令联系,患方是否存在危害现实、是否存在实践丢失、丢失多少等,举证职责均在患方,不然,患方将承当败诉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在会上特别指出,关于医患两边发作的胶葛,当事人可经过自行洽谈或恳求行政机关调停处理,也可依法经过诉讼等途径处理,对任何要挟、损伤对方,聚众闹事,打乱医院和机关正常作业次序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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