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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概念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7 05:36
1.背约运用受托产业罪的概念
对背约运用受托产业罪的概念,理论界一般将其界定为“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许其他金融组织,违反受托责任,私行运用客户资金或许其他托付、信赖的产业,情节严峻的行为。”这一界说紧法条的规则,本来无可厚非。但从界说的简练视点而言,则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概念对该罪主体的界定不行简练,没有归纳出该罪之主体的特征。一方面,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都是金融组织。因而,直接将该罪的主体界定为金融组织就足够了,没有必要在界说中罗列金融组织的类别。另一方面,因为构成该罪,以背约运用受托产业为条件,因而只要从事托付理财金融业务的组织,才干构成该罪的主体,泛泛地将该罪的主体界定为金融组织也是不恰当的。二是该罪的目标,从本质上看,客户资金也是托付理产业业,因而也没有必要悉数罗列该罪的目标。据此,咱们能够把该罪界说为:背约运用受托产业罪,是指从事托付理财金融业务的金融组织违反受托责任,私行运用托付理产业业,情节严峻的行为。
2.背约运用受托产业罪的法源
广义的托付理财,是指托付人经过托付或许信赖与受托人约好,将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财物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在必定期限内依照托付人的志愿办理,进行出资等运营,并依照约好交给托付人必定份额收益的财物办理活动。因为现在金融市场办理还不行标准,托付人市场信息和出资常识短缺,受托人往往使用其优势位置滥用权力,私行运用理产业业。这些行为败坏了金融组织的名誉,动摇了大众对金融组织理财的信赖,严峻损害了托付人的利益,对财物办理活动造成了很大的危险,打乱了金融市场办理次序,具有严峻的社会危害性。可是,关于这类具有严峻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在2006年6月29日《刑法修正案(六)》公布之前,咱们最多只能对金融组织工作人员个人使用职务便当移用客户资金的行为依照移用资金罪或许移用公款罪进行处分,对金融组织移用客户理产业业的行为,则无法予以制裁。在研讨起草《刑法修正案(六)》过程中,公安部、中国证监会、银监会等单位强烈呼吁增设新罪名,专门规则该类行为。立法机关采用了这一主张,在《刑法修正案(六)》中决定在《刑法》第185条后添加一条,作为第185条之一,添加了该罪,为惩治背约运用受托产业罪供给了法律依据。修正后的《刑法》第185条之一第1款规则:“商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许其他金融组织,违反受托责任,私行运用客户资金或许其他托付、信赖的产业,情节严峻的,对单位判处分金,并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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