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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举证责任是怎样分配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6 09:54
交通事端发作后,假如对补偿问题无法处理的,或是涉及到刑事职责的,或许就需要向法院诉讼处理。一般诉讼时要对事端进行举证。那么交通事端举证职责是怎样分配的呢?下面听讼网的小编就给我们介绍一下,期望对我们有所协助。
(1)一般规矩
即“谁建议,谁举证”。是指交通事端的两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建议,有提出依据并加以证明的职责,假如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建议不能够提出依据或许该依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提出的实际建议的,由负有举证职责的当事人承当晦气结果。例如:在一起交通事端中的受害方提出自己曾在某医院医治,共花费医疗费用5000元,但因为某种原因,致使该医疗收据丢失,且无法在医院补回,则该当事人就或许承当败诉的结果,因为它无法提出依据对自己的建议加以证明。
(2)特别规矩
即举证职责倒置。是指依照一般规矩的举证准则,本来应该由提出该实际建议的人提出依据加以证明,但在一些特定的侵权诉讼中,侵权行为的具体方法、侵权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由提出该实际建议的人举证存在实际的困难和不公正的结果,
而另一方当事人则因为其特定的身份、职责和岗位要求而对该实际负有天然的举证职责,因此由法令明文规定由另一方当事人举证的规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条第一款第2项明确规定:“高度风险作业致人危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成心形成危害的实际承当举证职责”。在交通事端中的举证职责倒置只存在于机动车辆和行人、非机动车发作交通事端景象,由机动车一方负举证职责,假如机动车一方不能够证明非机动车或行人一方有成心或过错,则由机动车一方承当职责。但即使是此种景象,非机动车、行人一方也并不是就不承当任何举证职责,就特定事项如本身受危害程度、要求补偿数额多少的有关依据等,受害人依然负有举证职责。
(3)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职责
是指在法令没有明确规定,提出实际建议的当事人一方举证职责能力有限,则由法官依据公正准则和诚笃信用准则,依据自在裁量权确认举证职责的承当。举证职责倒置规矩和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方的景象在实践中比较特别,并且相对比较简单,因此接下来本文中将要点介绍依据举证职责的一般规矩下的各方当事人的举证职责。
交通事端的两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建议,有提出依据并加以证明的职责,假如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建议不能够提出依据的,应该由负有举证职责的当事人承当晦气结果。还有其他相关问题想要了解,欢迎咨询听讼网的免费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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