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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重伤罪还是重大责任事故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3 13:06
[案情]
  被告人余某(聋哑人),系浙江一耐火材料厂拉料工人。2008年4月29日上午8时许,余某到工厂的混料车间拉料,其间在车间歇息时,余某看见该车间的1号混料搅拌机因故停机,有人在查看,出于猎奇,其随意按动搅拌机操作平台上的按钮,致使正在修理的1号混料搅拌机滚动,形成在内修理的操作工朱某小肠决裂、膀胱决裂、骨盆骨折。经法医鉴定,朱某的伤势构成重伤。2009年5月,检察机关以余某的行为已涉嫌犯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不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呈现了三种不同的定见:第一种定见以为,余某的行为构成成心伤害罪;第二种定见以为,余某的行为构成过错致人重伤罪;第三种定见以为,余某的行为构成严重责任事故罪。
[分析]
    笔者赞同上述第二种定见,即被告人余某的行为构成过错致人重伤罪。理由如下:
成心伤害罪和过错致人重伤罪的客观体现都可所致使被害人重伤,两罪的首要差异在于被告人片面方面是成心仍是过错。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作损害社会的成果,而且期望或许听任这种成果的发作,因此构成犯罪的是成心犯罪,包含直接成心和直接成心两种形状。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或许发作损害社会的成果,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许现已预见而轻信能够防止,致使发作损害成果的是过错犯罪,包含疏忽大意的过错和过于自信的过错。本案中,被告人余某和被害人朱某是一般的工友联系,两人没有任何对立胶葛,被告人片面上不存在期望发作损害成果的心思,因此被告人片面上不归于直接成心。 
一、直接成心与过错的差异
   直接成心的特色在于被告人尽管不期望却是有意识地听任成果发作。笔者以为,直接成心中的听任,并非彻底的漠然置之,而是对寻求另一种意图的关怀远远超过了对该损害成果发作与否的关怀,即为了到达被告人寻求的某种特定意图而不管不顾其他或许发作的损害成果。本案中,被告人仅仅是出于好玩的想法,其行为没有任何其他寻求或许设定的方针。从被告人发现机器滚动后非常吃惊,立刻按动另一个开关的行为也能够看出,被告人是采纳办法活跃阻挠损害成果的发作,而不是有意识地听任损害成果的发作。
    二、疏忽大意之过错与过于自信之过错的差异
   疏忽大意的过错和过于自信的过错差异在于行为人是否预见到或许发作损害成果。笔者以为,该概念中所说的“应当预见”是以一般人为规范,而并非指详细案子中的被告人。对随意按动开关或许发作的损害性一般人是应当预见到的,可是本案中的被告人余某是聋哑人,由于社会交往的约束,其对社会的认知程度低于常人,对事物的发现和判断能力也要比一般人弱,因此对损害成果被告人没有预见到的,这便是法律上是应当预见而未预见的景象,因此被告人归于疏忽大意的过错。
   三、严重责任事故罪与过错致人重伤罪的差异
   严重责任事故是指在出产、作业中违背有关安全办理的规则,因此发作严重伤亡事故或许形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两罪片面都归于过错犯罪,且经刑法修正案(六)修正后,两罪的主体也都是一般主体。可是严重责任事故除了具有过错致人重伤的条件外,还需契合两个条件:第一个条件是在出产作业中违背有关安全办理规则。本案的被告人是该工厂工人,其在作业过程中违背工厂关于机器操作的规则,随意按动操作开关,契合上述条件。另一个条件是发作严重伤亡事故或许形成其他严重后果。所谓严重伤亡是指逝世1人以上或许重伤3人以上,本案中重伤1人没有到达严重伤亡规范,不构成严重责任事故罪。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章丽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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