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分割时应照顾身体有残疾的继承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2 05:02【关键字】遗产 遗产切割 继承人 被继承人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东升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国强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新华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新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成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美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金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银玲
原审法院查明,原告刘成功、刘美玲、刘金玲、刘银玲和被告刘东升、刘国强、刘新华、刘新民是同胞兄妹,顺次排行为刘成功、刘东升、刘国强、刘新华、刘美玲、刘新民、刘金玲、刘银玲,其父亲刘坤、母亲吴淑兰。1976年原、被告父亲刘坤在城关镇北大街路西开办自行车修配门市部,被告刘东升因为身有二级残疾,一向跟从父亲刘坤在门市部协助运营。期间,原告刘成功也曾到门市部帮工。自1974年至1988年,刘成功、刘国强,刘美玲、刘新华、刘金玲、刘新民先后成婚并和爸爸妈妈分居日子。1990年5月被告刘东升成婚。1991年4月8日沈丘县老乡镇村镇建造环境保护管理所给父亲刘坤颁布了河南省村镇规划用地许可证,允许刘坤在老乡镇北大街路西翻建二层砖木结构房子。同年阴历2月刘坤在沈丘县城关镇北大街路西(原门市部方位)翻建门面房二层,该门面房为砖木结构,坐西朝东,门面房每层三间,其间一层最南边一间是过道,过道通往该门面房西侧被告刘国强、刘新华、刘新民寓居的宅院。房子建好后,原、被告爸爸妈妈、被告刘东升配偶及子女、原告刘银玲均在该门面房内寓居,刘东升和父亲刘坤持续在该门面房内运营自行车修配门市部。1995年11月20日沈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营业执照载明的该门市部担任人为刘东升。1994年刘银玲出嫁后,该门面房由原、被告的爸爸妈妈及刘东升配偶和子女寓居。2004年父亲刘坤病故后,该门面房持续由刘东升配偶及子女和吴淑兰寓居。2006年7月吴淑兰病故时,刘东升仍在该门面房内运营自行车修配门市部。另查明,原、被告的父亲刘坤在沈邱县老城信用社有存款7832.73元,2006年6月25日原、被告的母亲吴淑兰在中国农业银行沈丘县支行老城营业所存款40000元。案子在审理期间,原、被告均不请求对该门面房进行价格评价。
【裁判关键】
原审法院以为,被告刘东升自1976年开端就同父亲刘坤一起运营自行车修配门市部,原、被告爸爸妈妈存款7832.73元和40000元是一起运营所得,诉争房产是在父亲刘坤和被告刘东升一起日子期间所建,也是共有产业。被告刘东升有权分得该存款和房产的二分之一,别的二分之一的存款和房产应作为刘坤配偶的遗产由其八个子女即原、被告八人参加分配。存款合计47832.73元,被告刘东升应分得26905.88元,原告刘成功、刘美玲、刘金玲、刘银铃和被告刘国强、刘新华、刘新民每人分得2989.55元。而房产由八人均匀切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