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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9 20:23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广告办理,确保公民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广告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布医疗广告(包含医疗机构的服务宣扬资料),有必要恪守《中华公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本办法。
医疗广告是指医疗机构(下称广告主)经过必定的前言或许办法,向社会或许群众宣扬其运用科学技术医治疾病的活动。
医疗机构包含从事疾病诊断、医治活动的各类医疗机构。
第三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办理部门担任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广告的监督办理。省卫生行政部门担任医疗广告专业技术内容的出证。
第四条医疗广告应当实在、合法,契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医疗广告不得含有虚伪的内容,不得诈骗和误导顾客。
第五条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医疗机构称号、医治地址、从业医师名字、技术职称、服务商标、医治时刻、医治科目、医治办法、通讯办法。
第六条医治科目以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则为根据;疾病称号以国际疾病分类第九版(ICD-9)中三位数类目表和全国医学高等院校一致教材及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则为根据;医治办法以医药学理论及有关标准为根据。
第七条医疗广告制止下列内容:
(一)确保治好或许隐含确保治好的;
(二)宣扬治好率、有效率等医治作用的;
(三)运用患者或许医学权威机构、人员和医师的名义、形象或许运用其引荐语进行宣扬的;
(四)冠以祖传秘方或许名医教授等内容的;
(五)单纯以一般通讯办法医治疾病的;
(六)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则的不宜进行广告宣扬的医治广告;
(七)法令、法规规则制止的内容。
第八条群众传播前言不得以新闻报道办法发布医疗广告。
第九条广告主发布医疗广告,应当按办理权限向所从属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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