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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纠纷、无正本提单放货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2 11:30

案情
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洛阳市分行世界事务部(以下简称建行世界事务部)
原审被告:洛阳星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海公司)
原审被告:洛阳市信通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通公司)
原审被告:邦联世界货运服务(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邦货运公司)
1997 年4月3日,星海公司为进口设备向建行世界事务部恳求开立不行吊销信誉证一份,金额为29.8万美元,有用期为1997年5月15日。装货日期至1997 年4月30日并不得分批装运或转运。一起,星海公司恳求减免开证金并出具付款方案一份。信通公司自愿为星海公司开立信誉承当连带职责。建行世界事务部经研讨赞同,1997年4月11日、14日和21 日、星海公司对信誉证有关项目进行了修正,将装船日期展至1997年5月15日,有用期展至1997年5月月31日,信誉证金额增至305273美元,货品能够分批装运或转运。建行世界事务部予以承受。星海公司在检查各种单证相符后,于19997年5月28日和6月6日向建行世界事务部宣布两份付款托付书,金额分别为136094.82美元和169178.18美元。建行世界事务部按托付如期支付305273美元。建行世界事务部付款后即告诉星海公司前去结算信誉证金钱,星海公司连续支付了部分金钱,尚欠79306.17美元未予清结。货品海运提单正本一向存于建行世界事务部,建行世界事务部在屡次要求星海公司结清信誉证尾款不能的情况下持正本提单前去天津新港提货时,得知货品已被星海公司经过联邦货运公司以副本提单提走。建行世界事务部于1998年2 月27日向联邦货运公司宣布索偿告诉书,明确要求联邦货运公司补偿丢失。联邦货运公司事务员杜俊凯于1998年3月2日向建行世界事务部回函称,货品于 1997年6月13日到港,货品到港后,星海公司以极似正本提单的副本背书后到其公司交换提货单,因其公司操作人员的差错与1997年6月23日误将副本提单回收,放走了货品。邦联货品公司是承运人美国美商海空通运有限公司的署理人。
建行世界事务部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我部应星海公司的恳求开立了不行吊销信誉证后,星海公司托付我部付款305273 美元,但星海公司一向未来处理结算信誉证尾款赎单,星海公司与联邦货运公司歹意勾结,使用提单副本将货品从天津港提走,导致我部丢失本金79306.17 美元,利息35496.7美元。邦联货运公司明知副本提单不能提货,仍违规放货,使我部在星海公司不清偿信誉证尾款的情况下,不能持正本提单提货取得补偿,恳求法院判定星海公司、邦联货运公司当即补偿我部信誉证结算丢失82855.83美元,信通公司对信誉证结算丢失承当连带职责,星海公司、联邦货运公司承当悉数诉讼费用。
星海公司、信通公司未辩论。
邦联货运公司辩论以为:我公司放货是受美商海空通运有限公司的指示所施行的署理行为。署理人所施行的是署理行为,署理人不该承当民事职责。恳求人民法院驳回建行世界事务部要求我公司承当职责的诉讼恳求。
一审判定要旨: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星海公司、信通公司和建行世界事务部之间的信誉证结算行为是当事人的自愿行为,且契合有关法律规则,属有用行为。建行世界事务部在接到星海公司托付付款的手续今后,如期将款如数支付;而星海公司不及时清洁信誉证尾款,信通公司不及时实行确保职责,对形成建行世界事务不的信誉证结算丢失应承当悉数职责。邦联货运公司不仔细检查星海公司所持货运提单,因差错将副本提单当作正本提单收单放货,有差错,对建行世界事务部所遭受的丢失应负补偿职责。综上,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则,判定:一、星海公司于判定收效后十日内支交给建行世界事务部信誉证结算尾款79306.17美元及利息4384.10美元。二、信通公司对星海公司的上述债款负补偿职责。案子受理费16260元人民币由星海公司、信通公司和邦联货运公司一起承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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