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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可否判决房屋各占二分之一?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3 11:30
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只要一套性质为夫妻一起财产的房子寓居,又均无才能补偿对方,法院能否判令两边离婚后对该房子各占二分之一产权?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信箱]
问:假如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只要一套性质为夫妻一起财产的房子寓居,又均无才能补偿对方,法院能否判令两边离婚后对该房子各占二分之一产权?
答:这样判定是不对的。由于一物一权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在不具备别离挂号产权的条件下,在一个物上判定两个一切权存在,显着违背法律规定。已然该套房子的性质为夫妻一起财产,那么,假如在离婚诉讼中不作切割,实践上两边依然处于一起共有状况。夫妻共有是一起共有的一种典型状况,一般情况下,切割夫妻一起财产是一人一半,因而,假如判定一人一半,实践上仅仅判定确认从夫妻一起共有到按份共有,并不能处理这对夫妻离婚后实践面对的寓居问题,由于,关于按份共有人来说,依然存在由谁实践操控、运用该房子的问题,假如当事人自己可以洽谈处理这一问题,就没有必要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定;假如不能洽谈处理问题,在当事人显着失掉共有根底的条件下,人民法院强行判定按份共有,有或许形成新的对立。所以,咱们以为在上述情况下,判定当事人离婚后对夫妻一起一切的房子产权按份共有不是离婚案子中切割夫妻一起财产的好办法,一般不宜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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