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证金争议是否适用仲裁时效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30 05:52
为从法令上平衡劳作者与用人单位的利益,我国有关劳作法令、法规一向清晰制止用人单位向劳作者收取劳作合同确保金、扣押劳作者身份证、学历证等行为。1994年,劳作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作管理,实在确保员工合法权益的告诉》第2条规则:“用人单位不得向员工收取钱银、什物等作为‘入厂押金’,也不得拘留或许典当员工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或其他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对私行拘留、典当员工居民身份证等证件或收取押金(品)的,公安部门、劳作督查安排责令用人单位当即交还员工自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清晰规则,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劳作合同无效。1995年,原劳作部《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 若干问题的定见》第24条规则:“用人单位在与劳作者缔结劳作合一起,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劳作者收取定金、确保金(物)或典当金(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第9条规则:“用人单位招用劳作者,不得扣押劳作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作者供给担保或许以其他名义向劳作者收取资产。”因而,用人单位收取劳作确保金的行为违法,应认定为无效。对此结论,理论界和实务界均无贰言,所生歧义的则是取回确保金衍生的裁定时效适用问题。
劳作争议裁定时效是指法令、法规对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及裁定参加人提起并进行裁定活动的时限规则。它包含对劳作争议当事人行使裁定恳求权时限的规则(即狭义裁定时效)和对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处理劳作争议时限的规则。本文仅指狭义裁定时效。近年来,关于劳作确保金争议(包含变相劳作确保金争议)应否适用裁定时效问题争议一向很大,各地法院收效判定呈现天壤之别的表述办法,值得引起注重。整体而言,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三种观念:
第一种观念以为,劳作确保金争议不适用裁定时效,劳作者提起裁定或申述不受时刻约束。首要,从理论上而言,违法行为任何时候都应当无条件纠正。收取劳作确保金是一种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依劳作法令、法规自始无效,除法令有特别规则外,任何时候都应纠正,不受民法裁定时效、诉讼时效约束。其次,从现有司法解说的规则看,确保金争议不受时效约束。2006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二)》(以下简称《解说(二)》第5条规则:“劳作者与用人单位免除或许停止劳作联络后,恳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作合同定金、确保金、典当金、典当物发作的争议,或许处理劳作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联络等移转手续发作的争议,经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裁定后,当事人依法申述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条规则在清晰确保金(包含风险金)争议归于劳作争议的一起,对此类胶葛当事人提起裁定的期限并未作出限制。裁定时效、诉讼时效本是来源债款范畴的一个概念,物权争议、人事档案移转争议等非债款范畴并不适用。此条将确保金争议与人事档案搬运争议放在一个条文内规则,同比处理。其意向十分清晰,即劳作合同确保金争议不适用裁定时效的规则。
第二种观念以为,劳作确保金作为一种债款胶葛,法令并未作出特别规则,相同应适用裁定时效的规则。首要,债款范畴准则上适用时效准则。收取劳作确保金作为一种违法行为,责任人就应承当两种法令责任,一种是行政法令责任,一种是民事法令责任。在民事责任基础上,当事人之间构成补偿债款联络。已然时效准则适用于债款范畴,除非法令有特别清晰规则不适用时效准则外,债款胶葛一概适用时效准则。其次,现行裁定时效准则对劳作者维权阻碍不大。我国劳作法第82条规则裁定时效期为60天,传统上还以为这一期限为除斥期间,不能间断和间断。因为期限过短,司法实践中谴责较大。当时,相关司法解说对裁定时效已作“放宽”性规则,劳作者维权呈现利好倾向。《解说(二)》从三个方面作出“放宽性”规则:1、将部分劳作争议降为一般民事胶葛,然后适用诉讼时效。如劳作者以用人单位的薪酬欠条为依据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述,诉讼恳求不触及劳作联络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作报酬争议,依照一般民事胶葛受理。2、裁定时效的起算时刻点作了放宽。如因免除或许停止劳作联络发作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作者收到免除或许停止劳作联络书面告诉时刻的,劳作者建议权力之日为劳作争议发作之日。3、适用时效间断、间断规则,使裁定时效挨近诉讼时效。《解说(二)》第12条、第13条均有清晰规则。如向对方当事人建议权力、向有关部门恳求权力救助、对方当事人赞同履行义务都是裁定期间间断的事由。恳求裁定期间间断的,从对方当事人清晰回绝履行义务,或许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议或清晰表明不予处理时起,恳求裁定期间从头核算。再次,《解说(二)》第5条仅仅从法院受理案子规模所作的规则,并未清晰规则裁定时效问题。因而,从该条直接推定劳作确保金胶葛不适用裁定时效,缺少法令依据,也不契合根本的逻辑推理。最终,法令规则裁定时效准则的含义在于促进当事人尽早地行使申诉权,以防止劳作联络过长地处于不稳定和不确认的状况。假如劳作确保金胶葛不适用裁定时效,就会使免除劳作合同后的这一遗留问题长时间处于不稳定状况,既不契合树立时效准则的法令初衷,也有悖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第三种观念以为,劳作确保金争议是否适用裁定时效,应当依据我国法令规则的确保金性质确认。当时,我国法令理论界和实务界对确保金的性质系物权仍是债务并未一致观念,而法令和司法解说亦未作清晰规则。有人以为,劳作确保金归于劳作者的个人财产,劳作者一直享有所有权,具有物权性质,任何时候都可取回,不适用裁定时效准则。也有人以为,劳作确保金作为钱银归于种类物,一旦交纳给用人单位,就与其它钱银混淆,不行能“原币”返还,其本质应视为一种债务,理应适用裁定时效准则。与劳作确保金法令效果相同的劳作合同典当物,因为其具有特定性,作为物权不适用裁定时效准则。
综上所述,现在对劳作确保金争议是否适用裁定时效准则并无结论,现有的任何一种理论观念很难彻底占有绝对优势位置。为防止司法实践中的紊乱,咱们以为应做好以下几点:
1、应极力向有利于劳作者的方向歪斜。即使考虑适用裁定时效,只需有恰当依据证明劳作者向用人单位建议过权力或向有关部门恳求过救助,就应充沛适用时效间断准则。
2、要充沛发挥言论监督效果。现代企业大多注重本身社会形象,假如其不妥行为经媒体揭露,其往往分外注重。关于此类典型案子可约请媒体到庭采访,充沛说明收取劳作确保金的违法性,使用言论引导当事人。一起,用人单位收取确保金的不妥行为经媒体曝光后,也会对其他用人单位发作警醒效果。尽力使用人单位不敢违法收取劳作确保金,削减此类胶葛的发作。
3、使用诉调对接手法钝化案子对立。关于对立比较激化的个案以及此类群体性案子,应活跃与用人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当地政府、人民调停安排联络,运用帮忙调停,乃至托付调停,调集全部活跃因素,不使对立持续上升。
4、经过司法解说赶快一致处理准则。现行法令对劳作确保金的法令性质和是否适用裁定时效未作一致规则,使法官审理时左右为难,难以找出压服当事人的依据,增大调停难度。一起,过大的自在裁量权,难以确保判决相对一致,也埋下司法不公的危险。因而,迫切需要一致规制。根本法具有准则性和不行随意批改性,短期内企图经过批改根本法处理明显不现实。为防止同案不同判,最高人民法院应当经过司法解说处理问题,这是当时确保审判标准相对一致的必经之路。当然,作为应急行动,各地省院、中院可作一致规则,至少防止本地区呈现同案同判问题。从久远而言,劳作确保金、定金的性质及是否适用时效问题,应从法令上作出清晰规则。这不仅是劳作者裁定、诉讼要处理的问题,并且触及破产案子中劳作者能否行使别除权问题。更多精彩内容请进入专题
劳作争议裁定时效是指法令、法规对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及裁定参加人提起并进行裁定活动的时限规则。它包含对劳作争议当事人行使裁定恳求权时限的规则(即狭义裁定时效)和对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处理劳作争议时限的规则。本文仅指狭义裁定时效。近年来,关于劳作确保金争议(包含变相劳作确保金争议)应否适用裁定时效问题争议一向很大,各地法院收效判定呈现天壤之别的表述办法,值得引起注重。整体而言,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三种观念:
第一种观念以为,劳作确保金争议不适用裁定时效,劳作者提起裁定或申述不受时刻约束。首要,从理论上而言,违法行为任何时候都应当无条件纠正。收取劳作确保金是一种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依劳作法令、法规自始无效,除法令有特别规则外,任何时候都应纠正,不受民法裁定时效、诉讼时效约束。其次,从现有司法解说的规则看,确保金争议不受时效约束。2006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二)》(以下简称《解说(二)》第5条规则:“劳作者与用人单位免除或许停止劳作联络后,恳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作合同定金、确保金、典当金、典当物发作的争议,或许处理劳作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联络等移转手续发作的争议,经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裁定后,当事人依法申述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条规则在清晰确保金(包含风险金)争议归于劳作争议的一起,对此类胶葛当事人提起裁定的期限并未作出限制。裁定时效、诉讼时效本是来源债款范畴的一个概念,物权争议、人事档案移转争议等非债款范畴并不适用。此条将确保金争议与人事档案搬运争议放在一个条文内规则,同比处理。其意向十分清晰,即劳作合同确保金争议不适用裁定时效的规则。
第二种观念以为,劳作确保金作为一种债款胶葛,法令并未作出特别规则,相同应适用裁定时效的规则。首要,债款范畴准则上适用时效准则。收取劳作确保金作为一种违法行为,责任人就应承当两种法令责任,一种是行政法令责任,一种是民事法令责任。在民事责任基础上,当事人之间构成补偿债款联络。已然时效准则适用于债款范畴,除非法令有特别清晰规则不适用时效准则外,债款胶葛一概适用时效准则。其次,现行裁定时效准则对劳作者维权阻碍不大。我国劳作法第82条规则裁定时效期为60天,传统上还以为这一期限为除斥期间,不能间断和间断。因为期限过短,司法实践中谴责较大。当时,相关司法解说对裁定时效已作“放宽”性规则,劳作者维权呈现利好倾向。《解说(二)》从三个方面作出“放宽性”规则:1、将部分劳作争议降为一般民事胶葛,然后适用诉讼时效。如劳作者以用人单位的薪酬欠条为依据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述,诉讼恳求不触及劳作联络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作报酬争议,依照一般民事胶葛受理。2、裁定时效的起算时刻点作了放宽。如因免除或许停止劳作联络发作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作者收到免除或许停止劳作联络书面告诉时刻的,劳作者建议权力之日为劳作争议发作之日。3、适用时效间断、间断规则,使裁定时效挨近诉讼时效。《解说(二)》第12条、第13条均有清晰规则。如向对方当事人建议权力、向有关部门恳求权力救助、对方当事人赞同履行义务都是裁定期间间断的事由。恳求裁定期间间断的,从对方当事人清晰回绝履行义务,或许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议或清晰表明不予处理时起,恳求裁定期间从头核算。再次,《解说(二)》第5条仅仅从法院受理案子规模所作的规则,并未清晰规则裁定时效问题。因而,从该条直接推定劳作确保金胶葛不适用裁定时效,缺少法令依据,也不契合根本的逻辑推理。最终,法令规则裁定时效准则的含义在于促进当事人尽早地行使申诉权,以防止劳作联络过长地处于不稳定和不确认的状况。假如劳作确保金胶葛不适用裁定时效,就会使免除劳作合同后的这一遗留问题长时间处于不稳定状况,既不契合树立时效准则的法令初衷,也有悖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第三种观念以为,劳作确保金争议是否适用裁定时效,应当依据我国法令规则的确保金性质确认。当时,我国法令理论界和实务界对确保金的性质系物权仍是债务并未一致观念,而法令和司法解说亦未作清晰规则。有人以为,劳作确保金归于劳作者的个人财产,劳作者一直享有所有权,具有物权性质,任何时候都可取回,不适用裁定时效准则。也有人以为,劳作确保金作为钱银归于种类物,一旦交纳给用人单位,就与其它钱银混淆,不行能“原币”返还,其本质应视为一种债务,理应适用裁定时效准则。与劳作确保金法令效果相同的劳作合同典当物,因为其具有特定性,作为物权不适用裁定时效准则。
综上所述,现在对劳作确保金争议是否适用裁定时效准则并无结论,现有的任何一种理论观念很难彻底占有绝对优势位置。为防止司法实践中的紊乱,咱们以为应做好以下几点:
1、应极力向有利于劳作者的方向歪斜。即使考虑适用裁定时效,只需有恰当依据证明劳作者向用人单位建议过权力或向有关部门恳求过救助,就应充沛适用时效间断准则。
2、要充沛发挥言论监督效果。现代企业大多注重本身社会形象,假如其不妥行为经媒体揭露,其往往分外注重。关于此类典型案子可约请媒体到庭采访,充沛说明收取劳作确保金的违法性,使用言论引导当事人。一起,用人单位收取确保金的不妥行为经媒体曝光后,也会对其他用人单位发作警醒效果。尽力使用人单位不敢违法收取劳作确保金,削减此类胶葛的发作。
3、使用诉调对接手法钝化案子对立。关于对立比较激化的个案以及此类群体性案子,应活跃与用人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当地政府、人民调停安排联络,运用帮忙调停,乃至托付调停,调集全部活跃因素,不使对立持续上升。
4、经过司法解说赶快一致处理准则。现行法令对劳作确保金的法令性质和是否适用裁定时效未作一致规则,使法官审理时左右为难,难以找出压服当事人的依据,增大调停难度。一起,过大的自在裁量权,难以确保判决相对一致,也埋下司法不公的危险。因而,迫切需要一致规制。根本法具有准则性和不行随意批改性,短期内企图经过批改根本法处理明显不现实。为防止同案不同判,最高人民法院应当经过司法解说处理问题,这是当时确保审判标准相对一致的必经之路。当然,作为应急行动,各地省院、中院可作一致规则,至少防止本地区呈现同案同判问题。从久远而言,劳作确保金、定金的性质及是否适用时效问题,应从法令上作出清晰规则。这不仅是劳作者裁定、诉讼要处理的问题,并且触及破产案子中劳作者能否行使别除权问题。更多精彩内容请进入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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