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违法收费可通过行政复议维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3 03:44
[案情]
昌亚啤酒公司系外商投资企业。该公司所属的A生产区原为洪河啤酒厂,二十年前建厂时未建环保设备,今后在技术改造中也未实行有关环保三一起的规则。1999年10月,原洪河啤酒厂与昌亚公司兼并,成为该公司的A生产区。
2000年5月10日,昌亚公司地点地的金山开发区环保局受省环保局的托付,依照排污收费规范,向昌亚公司下达了A生产区2000年排污费51000元的征缴使命。7月、12月份该公司将排污费足额交到金山开发区环保局指定的帐户上,完结2000年排污费的交纳使命。
2000年8月17日,省环境所属环境监理总队依据昌亚公司申报的A生产区排污数据,核定A生产区每年超支排污费137725元,加征三倍为413175元;二氧化硫排污费19580元,合计570480元。2000年8月29日,昌亚公司收到省环保监理总队的核定数据告诉后,向省环保局提出申述,要求从头核定A生产区的排污费,省环保局驳回该申述;9月20日又向省环保局提出要求“免征”A生产区加倍征收的超支排污费,省环保局考虑到请求人办理污染的积极性,将原加征三倍的排污费改为二倍,并于2000年10月26日下发文件,核定请求人A生产区2000年度污水超支排污费137725元,加倍征收二倍的费用275450元,二氧化硫排污费2414元,合计415587元。2000年12月,昌亚公司在再次向省环保局提出减免要求未被采用后,以省环保局为被请求人向省政府提出复议请求,以为:被请求人省环保局的派出机构金山开发区环保局已在2000年上半年核定A生产区全年排污费51000元,下达了使命书,昌亚公司也交纳了费用,省环保局不该推翻其派出机构金山开发区环保局核定的排污费征收使命,从头核定请求人A生产区排污费使命;
复议过程中,复议机关在查清现实的基础上,对上述行政收费争议进行了处理,被请求人省环保局按从头核定了昌亚公司A生产区2000年的排污费,请求人撤回了复议请求,省政府依法停止了行政复议。
「分析」
行政收费是现在行政办理的一种重要方法,首要是以对办理相对人收取必定的费用来约束某种特定的行为或许活动,以到达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意图,对排污企业征收排污费便是其间的一种法定收费行为。行政收费应当遵从的一项重要准则是不得重复收费,这也是行政办理的一项基本要求。在本案中,被请求人省环保局的派出机构和直属机构对一个企业的同一事项先后两次作出收费决议,特别是在该企业现已交纳了当年的排污费后又确认并要求企业再次缴费,这显然是没有道理的。面临这种状况,作为办理相对人,企业能够作为行政复议的请求人提出复议请求,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七)项的规则,公民、法人或其他安排以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资产、分摊费用或许要求实行其他责任的,能够依法提出复议请求。这样就把收费行为归入复议准则的监督规模之内。
在本案中还应当注意到一个较为特别的状况,对昌亚公司征收排污费的规范是被请求人的两个所属单位确认的,从严厉含义上说,他们并不是行政机关。在这种状况下,遵从《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的规则精力和一般的行政复议施行准则,应当以其地点的行政机关为被请求人,向该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复议请求,在本案中即由省政府来受理这一请求。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