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合同诈骗罪认定中的几个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8 09:45浅谈合同欺诈罪确定中的几个问题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则,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在签定、实行合同过程中,骗得对方当事人资产,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合同欺诈罪。该条还以逐款罗列的办法对在签定、实行合同过程中,骗得对方当事人资产的景象作了详细规则。但在实践操作过程中,怎么确定合同欺诈仍是一件较为杂乱的工作。本文结合办案中遇见的一同实例,就合同欺诈罪确定中的几个常见问题作大略讨论。 事例:1993年11月至1996年4月,高某在任某公司司理期间,别离伙同公司业务员张某、吴某等8人,在签定、实行合同过程中,以某工程急需货品等为由,选用虚拟履约才干,确保货到付款,部分实行合同、骗得悉数资产,签发无资金确保的银行汇票委托书等欺诈手法,作案11起,骗得无锡、张家港、浙江宁波、绍兴等市县11家单位的外墙砖、花岗岩、地板等物,物品价值人民币87万余元。所得赃物大部分由高某贱价出售或抵还欠款。
一、怎么了解合同欺诈罪中“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的三个问题 (一)合同欺诈罪与经济合同纠纷的本质区别。行为人片面上无实行合同的诚心并具有不合法占有别人资产的意图是合同欺诈罪与经济合同纠纷的本质区别。而对行为人的片面心思状况可从下几方面详细分析: l、行为人是否具有实践实行才干。行为人不具有实行合同的实践才干,依然采纳欺诈手法与别人签定合同,阐明其片面上无实行合同的诚心。在上述事例中,主要是从三方面来确定高某等人无实践实行才干:一是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实;二是合同标的价值、实践收货金额远远超出自有资金。1993年至1996年间,高某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上最高资金发作额为3.1万元,绝大部分在1万元以下,而高某等人在确定的11起犯罪事实中,与对方当事人签定的合同标的均在10万元以上,其间7起标的在25万元以上,高某等人每起实践收货数额最低也超越3.5万元;三是公司无较大价值的固定资产。 2、行为人是否具有签定、实行合同的条件,是否发明实行合同的条件。既没有实行的客观条件,又没有发明实行条件,阐明行为人没有真实实行合同的诚心。事例中,高某等人在签定合同时,并没有详细工程和营销方针、方案,合同正式建立后,高某把收受的货品贱价出售或抵债,也没有活跃地为出售货品、实行合同发明条件或进行活动。这些状况阐明他们缔结合同的意图便是骗货还账或贱价出售,并无实行合同的诚心。 3、行为人对合同标的物的处置状况和对别人丢失的情绪。行为人获取对方资产后,没有依照合同约好的办法进行处置,用于合理运营,而是置别人丢失于不管,恣意浪费,随意处置,如用于不合法活动、显着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用于个人消费、赔偿个人债款等,当别人要求返还或退赔时,不能返还、退赔或拒不返还、退赔,阐明行为人没有实行合同诚心,且具有不合法占有别人资产的意图。事例中,高某等人将所骗货品绝大部分贱价出售、抵还账务,没有用于生产运营,过后也没有筹集资金等活跃实行行为,不合法占有的意图清楚明了。 (二)“没有中饱私囊”是否应当追查刑事责任。事例中,张某、吴某等人着重自己没有将所骗资产装进个人腰包,不该追查刑事责任。其实张某、吴某等人混杂了“不合法占有”与不合法据为已有的概念。依照张 某、吴某等人的观念,只需行为人欺诈来的资产不落入自己的腰包,便是欺诈再多的资产,也不构成犯罪。合同欺诈罪中的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应该了解为:以不合法获得对别人资产的实践控制为意图。至于行为人把欺诈来的资产归于谁,是为自己一切(即据为已有),仍是转让别人,则在所不问,都应追查刑事责任。 (三)骗得对方货品后在对方索要下归仍是否构成合同欺诈罪。事例中,高某等人使用欺诈手法,别离与浙江别的两单位签定了价值53万余元的合同,并实践收受了对方13万余元的货品。浙江两单位发现货品上圈套,屡次向高某等人催要,均无成果。后在高某公司所在地公安机关催促下,高某将货品退还给两单位。关于上述高某等人先使用合同骗得对方资产,后在对方索要下偿还所骗资产的行为,是否构成合同欺诈罪呢?不构成犯罪的观念以为,不合法占有公私资产,有必要是永久性占有才干构成犯罪,时刻短的、暂时的占有则不构成犯罪。这种观念在实践中是适当有害的,它给犯罪分子供给许多可资使用的缝隙。因而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合同欺诈罪,不该以行为人对资产占有的时刻长短来衡量,而应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使公私资产的一切权发作了不合法搬运(即不合法获得对别人资产的实践控制权)。只需行为人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在签定、实行合同过程中选用欺诈办法,使对方信以为真,自愿交出资产,从而使资产一切权联系发作不合法搬运,哪怕是不合法占有时刻很短,也应按合同欺诈罪既遂论处。至于退货状况,能够在量刑时作为从宽情节予以考虑。相反,假如行为人不具有欺诈的成心和意图,事实上也没有使别人的资产一切权联系发作不合法搬运,即便占有时刻较长,也不该以为是合同欺诈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