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9 13:0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当地税务局,宁夏、西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为了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阻塞税收缝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现就个人无偿受赠房子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作出了有关的规则。下面听讼网小编就带我们去了解一下。
一、以下景象的房子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两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子产权一切人将房子产权无偿赠与爱人、爸爸妈妈、子女、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子产权一切人将房子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当直接抚育或许奉养责任的抚育人或许奉养人;
(三)房子产权一切人逝世,依法获得房子产权的法定承继人、遗言承继人或许受遗赠人。
二、赠与两边处理免税手续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买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处理有关问题的告诉》(国税发[2006]144号)第一条规则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赠与两边当事人的有用身份证件;
(三)归于本告诉第一条第(一)项规则景象的,还须供给公证组织出具的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联系的公证书(原件)。
(四)归于本告诉第一条第(二)项规则景象的,还须供给公证组织出具的抚育联系或许奉养联系公证书(原件),或许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育联系或许奉养联系证明。
税务机关应当仔细审阅赠与两边供给的上述材料,材料齐全而且填写正确的,在提交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挂号表》上签字盖章后复印留存,原件交还提交人,一起处理个人所得税不交税手续。
三、除本告诉第一条规则景象以外,房子产权一切人将房子产权无偿赠与别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子获得的受赠所得,依照“经国务院财政部分确认交税的其他所得”项目交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四、对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子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应交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子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付出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子价值显着低于商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子价值的,税务机关可根据受赠房子的商场评价价格或采纳其他合理方法确认受赠人的应交税所得额。
五、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子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子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获得该房子的实践置办本钱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付出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交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子价格显着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能够根据该房子的商场评价价格或其他合理方法确认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六、本告诉自发布之日起履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买卖
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处理有关问题告诉
国税发[2006]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当地税务局,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房地产买卖中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的税收处理,现将有关问题告诉如下:
一、关于加强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处理问题
(一)关于加强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营业税税收处理问题
1.个人向别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包含承继、遗产处置及其他无偿赠与不动产等三种状况,在处理营业税免税请求手续时,交税人应区别不同状况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1)归于承继不动产的,承继人应当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承继权公证书”、房产一切权证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挂号表》(见附件);
(2)归于遗言人处置不动产的,遗言承继人或许受遗赠人须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遗言公证书”和“遗言承继权公证书”或“承受遗赠公证书”、房产一切权证以及《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挂号表》;
(3)归于其它状况无偿赠与不动产的,受赠人应当提交房产一切人“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承受赠与公证书”,或持两边一起处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以及房产一切权证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挂号表》。
上述证明材料有必要提交原件。
税务机关应当仔细审阅上述材料,材料齐全而且填写正确标准的,在提交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挂号表》上签字盖章撤退提交人,将有关公证证书复印件留存,一起处理营业税免税手续。
2.对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的,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出售发票或许代为开具发票。
(二)关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契税、印花税税收处理问题
关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在交纳契税和印花税时,交税人须提交经税务机关审阅并签字盖章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挂号表》,税务机关(或其他征收机关)应在交税人的契税和印花税完税凭据上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在《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挂号表》中签字并将该表格留存。税务机关应活跃与房管部分交流和谐,争夺房管部分对持有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契税完税凭据的个人,处理赠与产权搬运挂号手续,对未持有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契税完税凭据的个人,不予处理赠与产权搬运挂号手续。
二、关于加强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出售税收处理问题
(一)关于加强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出售营业税税收处理问题
个人将经过无偿受赠方法获得的住宅对外出售征收营业税时,对经过承继、遗言、离婚、奉养联系、直系亲属赠与方法获得的住宅,该住宅的购房时刻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履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告诉》(国税发〔2005〕172号)中第四条有关购房时刻的规则履行;对经过其他无偿受赠方法获得的住宅,该住宅的购房时刻依照发作受赠行为后新的房子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刻确认,不再履行国税发〔2005〕172号)中第四条有关购房时刻的规则。
(二)关于加强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出售个人所得税税收处理问题
受赠人获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交纳个人所得税时,以产业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宅过程中交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交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核算交纳个人所得税。
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有必要严厉依照税法规则据实征收。
三、关于加强对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后续处理的问题
(一)税务机关应对无偿赠与不动产的交税人分户归档处理,定时将留存的公证证书复印件有关信息与公证机关核对,确保公证证书的实在、合法性。
(二)税务机关应加强与房管部分的协作,定时将《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挂号表》中的有关信息与房管部分的赠与房产一切权搬运挂号信息进行核对,强化对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的后续处理。
(三)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的营业税交税评价,将本期无偿赠与不动产的有关数据与历史数据(如上年同期)进行比较,呈现异常状况的,要做进一步查看和核对,对确有问题的赠与行为,应按有关规则进行处理。
(四)对个人赠与不动产过程中,向受赠人收取了货品、钱银或其他经济利益,但供给虚伪材料,请求处理无偿赠与的相关手续,没有按规则交纳营业税的交税人,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处理法》的有关规则追缴税款、滞纳金并进行相关处分。
(五)税务机关应向房子中介组织做好税法宣传工作,使其帮忙做好无偿赠与不动产的税收处理工作。
二00六年九月十四日
以上就是小编为我们收拾的相关常识,信任我们经过以上常识都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假如您还遇到什么较为杂乱的法律问题,欢迎登陆听讼网进行律师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