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调整城镇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7 14:24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关于调整2013年我市乡镇居民根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的告诉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进步我市乡镇根本医疗保险保证水平,下降个人担负,现将我市乡镇根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调整如下:一、我市乡镇居民根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付出限额调整至20万元。二、进步乡镇居民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付出份额。调整后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付出规范如下:医院等级 统筹基金付出份额(%) 非从业居民 少年儿童及大学生三级 60 70 二级 75 80 一级及以下(含社区) 85 90 三、进步生育费用限额补助规范,将正常临产限额补助规范调整至2000元,剖宫产临产限额补助规范调整至3000元。参保人员生育费用低于限额规范的,按实践发作费用补助;高于限额规范的,按限额规范补助。四、本《告诉》自2013年1月1日起履行。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
2012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