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公司购入房产待售应缴契税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8 03:07【问题】
某房地产出售企业从另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入房产后用于对外出售,购入房产的土地面积为10万平方米。该批房产在2个月后完成出售。请问房地产出售公司在占有(持有)该批商品房期间是否需求交纳土地使用税?房产出售时,是否需求交纳契税?
【回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乡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则的告诉》(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则,置办新建商品房,自房子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乡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乡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告诉》(财税[2008]152号)规则,交税人因房产、土地的什物或权力状况发生变化而依法停止房产税、乡镇土地使用税交税责任的,其应交税款的核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什物或权力状况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依据上述规则,房地产出售公司置办新建商品房,自房子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乡镇土地使用税。在商品房出售期间,其应交税款的核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什物或权力状况发生变化的当月末。因而,应逐月核算已出售和未出售部分,并按建筑面积份额分摊核算当月应交纳土地使用税。
《契税暂行条例》规则,搬运土地、房子权属是指:(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含出售、赠与和交流;(三)房子买卖。依据上述规则,关于房地产出售公司从房地产开发企业置办新建商品房,假如现已改变了房子及土地权属,则应交纳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