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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法院管辖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1 17:56

1)我国公民一方寓居在国外,一方寓居在国内,不管哪一方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统辖。如国外一方在寓居国法院申述,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述的,我国民法院有权受理。假如两边均为出国人员,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述离婚的,应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申述。
2)在国内成婚并久居国外的华裔,如久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订立地法院统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订立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终寓居地人民法院受理。
3)在海外成婚并久居的华裔,如久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统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终寓居地人民法院受理。
4)公民两边在国外但未久居,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述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许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统辖。
5)我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其国内法决议。
6)涉港、澳、台的离婚案子的统辖,可对比涉外案子处理。
7)两边当事人均是外国人的,假如两边的婚姻订立地是在我国的,我国法院有统辖权,假如两边的婚姻订立地在国外,此刻我国法院一般不受理;假如两边达到离婚协议的,我国法院能够受理统辖,如上海静安区法院就受理一对法国籍在法国成婚的的配偶离婚案子。(法院受理的理由是他们两人都在上海寓居日子超越一年,因而上海已成为他们两人的常常寓居地。为此,静安法院可作为当事人的常常寓居地法院享有统辖权。此外,二人都书面赞同经过静安法院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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