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清理死缓期满尚未处理的案件的补充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4 05:24
发布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 发布文号: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局): 1957年4月19日我院曾宣布〔57〕部法行字第6736号关于整理死延期满没有处理公劳联字第47的案子的联合告诉,现弥补两点如下: 一、告诉中规则的应根据前政务院1953年1月9日政秘要齐字第四号关于判处死刑延期二年履行的反革命犯在缓刑期满时的处理意见的批复履行,系指这个批复的前一部分,即对判处死刑延期二年履行的反革命罪犯,在缓刑期满时,应根据其悔改程度,采纳的四项处理方法。至于后一部分规则的处理手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发布后,已不适用。原告诉归纳提出前政务院批复,自欠清晰,特作这点弥补。 二、处理死延期满案子的手续,除原告诉现已指出的关于需求判定死刑当即履行的,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56年11月6日关于死缓弛刑等有关问题的联合批复第(三)项进行外,关于需求判处再延期一年和弛刑的,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法研字高人民检察院1956年11月20日〔56〕高检四第11848号关于死缓弛刑等问题的联合批复字第1601进行。 1956年11月20日联合批复随文附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