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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预决算有哪些涉税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1 18:09

在基本建造工程预决算进程中,财政部分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及数据剖析时,一般会存在相牵涉税问题。本文对基本建造工程审计进程中几个涉税问题进行了讨论,以供我们研讨。
一、进项税额
因工程预算的定额规范中包含税金,现阶段的工程预算数据中,项目金额均为含税金额。例如,设备置办、装置预算时,是按含增值税的金额作预算,而增值税变革今后,财政上固定财物设备实践入账是按不含税金额入账。这样就会构成数据剖析时,预算金额与实践入账金额的系统性差异。2015年修建业“营改增”今后,此类问题更为杰出。
关于此项差异,处理途径有两种:一是预算时按不含税价处理;二是维持现状,具体剖析出进项税额的差额,作为系统性差异予以阐明。
1.预算按不含税处理。首要,这不是财政部分、预算部分能够决议的,因为预算定额规范是含税价,这需求国家规范的改变,包含“营改增”今后修建业能够抵扣时,定额规范是否含税,这是定额规范需求考虑的问题。其次,设备实践收购、装置时,建造方实践是全款付出的,税款是归于建造方垫支性质,待今后有了销税税额,才干够抵扣,资金才干“回收”。假如预算不含税,建造方的资金来源不考虑税款,那么实践中的税款将无法处理。
2.维持现状,具体剖析,作系统性差异阐明。这点来看,如同预算金额失准,存在系统性差错,不能处理根本问题,但或许是现阶段最契合实践状况的处理办法。首要,建造方垫支的税款从性质上来看并不构成项目的实践本钱,但从资金流向上看是在建造期间实践流出了,预算含税处理契合现阶段的资金来源及流向。其次,设备实践置办、装置时,其获得增值税专项发票的或许性还存在差异,部分设备有或许因各种原因,不能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在工程预算、决算剖析时,税款只能作为一项系统性差异,予以剖析阐明。
从以上剖析来看,笔者以为,预算应该按不含税金额作为预算定额,税款作为资金垫支部分独自再作预算。现阶段,只能将进项税额作为预决算的系统性差异予以发表阐明。
若存在剩下工程项目按含税价作为决算基数,或已做结算的设备在决算时髦未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含税价决算;决算日今后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再以进项税额调整其固定财物原值。
但在工程决算报表中,工程实践开销不能包含进项税额,进项税额作为资金来源的递减项在“资金来源-应交税金”项目顶用负数填列。不过,建造方因垫支增值税款而发作的利息开销,能够作为工程项目的实践开销,予以分摊。因为这是工程开销的必定部分。
关于财物评价来说,财物评价金额是否为含税金额,以上思路能够同比学习。
二、试运行收益计税根底及企业所得税问题
关于工程基本建造来说,基建收入是指在基本建造进程中构成的各项工程建造副产品变价净收入、负荷试车和试运行收入以及其他收入。例如,煤炭建造中的工程煤收入、各类建造项目整体建造没有完结和移送出产,但其间部分工程简易投产而发作的经营性收入、工程建造期间各项索赔以及违约金等其他收入等。依据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施行法令的规则,存在其作为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的交税危险。当然,其相关本钱应该也能够税前扣除,但新税法未清晰界定。以下从三个方面剖析:
1.概念问题。基建收入从管帐上来看是净收入的概念,从税法上来看是总收入的概念。《基本建造财政管理规则》(财建2002第 394号)第二十八条规则:各类副产品和负荷试车产品基建收入按实践出售收入扣除出售进程中所发作的费用和税金承认。负荷试车费用计入建造本钱。试运行期间基建收入以产品实践出售收入减去出售费用及其他费用和出售税金后的纯收入承认。新税法上的收入应是出售收入总额,有关的、合理的开销能够税前扣除。
2.收入、本钱的承认及入账问题。收入的承认较为简略,依据出售单据、发票承认,有关的、合理的开销主要是从税法的视点来归集,笔者主张管帐上的开销能够参阅税法的要求来归集,这样税会在此就不会存在差异了。关于与收入“有关的”开销,应为直接相关开销,如出售费用、出售税金、直接资料本钱等,“合理的”开销,应为开销后附单据应契合税法要求。
关于管帐入账,《企业基建事务有关管帐处理办法》(财会字1998第17号)规则“基建工程交给前进行负荷联合试车发作的费用,借记本科目(待摊基建开销),贷记“银行存款”、“原资料”等科目。获得的试车收入,作相反管帐分录。”这儿留意需求加上销项税金。
3.工程计税根底及企业所得税问题。假如工程基建净收益为正数,则当年度应交税所得额需做交税调整添加,交纳企业所得税。一起,工程计税根底应该扣除其净收益。举例阐明:若工程除基建净收益外的本钱为200万元,工程基建收入80万元,收入相关本钱60万元,则工程总本钱为180万元。竣工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应交税所得额应交税调整添加20万元。一起,工程总本钱的计税根底应为160万元,因为其间的20万元已交纳过税了。今后期间就会影响到折旧发作税会差异的问题,添加了交税危险,假如收入小于本钱,即工程基建净收益为负数,则不存在交税危险了。但从工程投入使用到最后作废的整个大区间来看,不影响交税所得额。
归纳以上剖析,笔者以为,关于工程基建收入、相关本钱,应以税法的口径来计算归集,按管帐处理办法入账,按税法规则作交税调整。关于与基建工程收入相关的本钱、费用的归集,应该精确、完好。假如基建工程净收益为负数或为零,税法认可,则能够削减税会差异,削减交税危险。因为关于税务部分来说,整个期间的税款并未削减,仅仅若提早按工程净收益调整,会添加税会的差异,添加税务核对的本钱,并不利于税收征管。
三、甲供材问题
关于基建工程来说,“甲供材”中设备部分在税法中已有清晰规则,能够不作为经营税的税基。除设备外,实践状况存在很多甲供资料问题,下文将作剖析。
从税法上来看,“甲供材”是作为经营税的税基的,这是清晰的,其施工方作为交税人也是清晰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税暂行法令施行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七条、第十六条等规则。税法之所以这样规则,主要是避免交税人将“包工包料”的修建工程,改为以甲方的名义购买原资料,然后躲避经营税收。
关于甲供资料,两边一般是不作为预算基数,其合同价款也不包含甲供资料。因为:建造方购买甲供资料已交税,付出除甲供资料以外的工程款,则由施工方开票交税。施工方因合同价款无甲供资料,施工方按合同价款开票交税,因税务监管不到位的问题,这种处理办法能少缴部分甲供材的经营税,对两方都有利。但实践施工方存在交税危险。因建造方不再是法定的扣缴责任人了,也不会考虑此处的危险。所以发作了以下的问题:
1.管帐处理问题
关于甲供资料,建造方是否视同出售给施工方,再由施工方作为合同价款结算交税,存在不同的观点。建造方一般不愿意再将其作为合同价款,因为这样会存在两层税收。笔者以为,从实质来看,建造方购买的资料用于建造方的工程,自购自用,不存在视同出售的问题,能够不按出售处理。当然,若施工单位领用甲供资料未用于建造方的工程,则应视同出售。
管帐处理上,施工方直接领用资料出库,可借记“预付账款”、“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工程物资”。
2.税务处理问题
若建造方在宣布资料时经过“预付账款”核算,没有进入工程本钱,因而,施工方应按含甲供材金额开具修建业发票,并全额交纳经营税。
此种办法施工企业按含甲供材金额开具修建施工发票给建造方并承认收入,但甲供材由所以建造方购买供给给施工方的,施工方无法获得发票计入本钱。施工企业将获得的工程决算陈述和建造方供给的购买资料的发票清单作为合法有用凭据,计入本钱,选用这种核算办法需求事前征得税务机关的赞同。
若建造方在宣布资料时经过“在建工程”核算,因为建造方在宣布资料时就直接计入了工程本钱,因而,施工方在终究开具修建业发票时,只能按不含甲供材金额开票。假如按含甲供材金额开票,就会导致甲供资料在建造方重复计入本钱的状况。
此种办法施工企业应该留意,依据经营税的相关规则,无论怎样开票,甲供材都要并入施工方的计税经营额征收经营税,即施工方都必须按含甲供材的金额交纳经营税。
3.税负承当问题
实践状况下,因建造方处于主导地位,所以两边倾向于第二种计划:宣布资料时,直接计入“在建工程”,施工方开票时,按不含甲供材资料的金额开票,交税应按含甲供材的金额交税,施工方形式上躲避了税款,承当了交税危险,但因实践税负人应为建造方,所以实质上是建造方躲避了税款,承当了负税危险。
归纳以上剖析,笔者以为,关于甲供资料部分,建造方管帐处理办法可有不同,但所发作的交税责任应是相同的,应该考虑甲供资料的税负承当。施工方应该对甲供资料的负税与建造方提早交流,以躲避交税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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