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抵押又转让 合同效力如何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4 10:14
2002年6月25日,江苏省南通市灯具厂为事务需求,与北京市杰宝房地产开发有限职责公司签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好:灯具厂购买该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北京市东城区某公寓D座14单元1403号房子,房价款合计175余万元。签定合一起,灯具厂一次性将房价款悉数付清。依据约好,房地产公司应于2002年12月31日之前交给房子,并于合同收效之日起30日内向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子管理局处理预售挂号。但是, 让灯具厂没有料到的是,签定合同后,他们才了解到房地产公司在售房前已将房子处理了典当挂号,其出售的房子存在瑕疵,无法处理预售挂号,使灯具厂预期购房利益无法完成。灯具厂以为,房地产公司的行为隐秘了实在状况,使本厂在违背实在意思的状况下与房地产公司签定了房子买卖合同,损害了本身的合法权益,故于2002年10月14日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房地产公司返还悉数购房款合计175余万元。并以为,因付出购房款占用了该厂的流动资金,故要求房地产公司按流动资金借款利率每年5.841%给付自2002年6月25日至法院判定承认的付款之日期间的利息。庭审中,被告辩称,在与原告签定购房合同之前,已将房子典当状况奉告了原告,并无隐秘实在状况的行为。其赞同与原告解除合同,交还购房款。但按两边合同约好,在原告退房时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储蓄存款利率给付利息,故不赞同原告关于利率的诉讼请求。经查,被告在售房前已将房子典当给了银行,并在市国土资源和房子管理局处理了典当挂号。被告并没有供给关于在售房前现已奉告原告房子被典当状况的依据。一审法院经审理以为,依据担保法第四十九条规则,典当期间,典当人转让已处理挂号的典当物的,应当奉告受让人转让物现已典当的状况;典当人未奉告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被告将现已处理典当挂号的争议房子售予原告,但无依据证明其在售房前已奉告原告房子被典当的状况,故其与原告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违背法令规则,属无效合同。对此,被告应当承当悉数职责。无效的合同,自始不具有法令效能。当事人因该合同获得的产业,应当予以返还。有差错的一方,应当补偿对方因而所遭受的丢失。现被告赞同交还原告购房款,法院照准。但原告关于被告按流动资金借款利率付出房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没有法令依据,法院不予支撑。对此问题,法院酌情予以处理。故依据有关法令规则作出如下判定:承认原告与被告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被告交还原告购房款175余万元,一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储蓄存款利率给付原告自2002年6月25日至本判定承认的还款之日期间的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点评:(一)本案涉及到房子转让中的一个十分有代表性的问题,即已设定典当的房子转让合同效能的性质问题。担保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则:“典当期间,典当人转让已处理挂号的典当物的,应当告诉典当权人并奉告受让人转让物现已典当的状况;典当人未告诉典当权人或许未奉告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担保法这一规则意在重视与发挥典当物的利用价值,一起也为充沛维护典当权人及受让人的利益。在实践中,相似与本案被告的房地产开发商还为数不少,他们为处理房地产开发期间资金短缺的问题,将自己尚在开发建设中的房子典当给银行,然后获得现金投入房地产开发,再将已设定典当的房子以优惠的付款条件售与别人,在转让的过程中既不告诉典当权人也不奉告受让人。按照担保法的规则,这类房子转让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则:“无效的合同或许被吊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令约束力……”第五十八条规则:“合同无效或许被吊销后,因该合同获得的产业,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许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差错的一方应当补偿对方因而所遭到的丢失……”所以本案中法官按照法令规则作出了要求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并给付相应利息的判定,是契合担保法与合同法的立法精力的,也是有利于维护房子买受人的合法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