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降罪司法解释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2 08:39
众所周知,屈从罪首要是针对武士而言的,它是指武士在战场上,因苟且偷生、害怕战役,而主动放下兵器,屈从敌人的行为。那么,屈从罪司法解释是怎样的呢?投向罪的构成要件又是那些呢?接下来,听讼网小编就为咱们就屈从罪司法解释进行解说,期望能够解开咱们的疑问,详细内容请仔细阅读下文内容。
一、屈从罪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第四百二十三条 在战场上苟且偷生,主动放下兵器屈从敌人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峻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
屈从后为敌人效力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许死刑。
所谓屈从后为敌人效力,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主意向敌人供给我军重要军事隐秘,积极为敌人出谋划策,鼓动、蛊惑我军被俘人员反叛投敌,承受敌人差遣任务,主动要求参与敌军与我作战等景象。但屈从后被逼为敌人服劳役的,如挖工事,搬弹药等,不宜认定为敌人效力。
本罪中所谓“情节严峻”,一般是指率部屈从的;指挥人员和其他负有重要责任的人员在紧要关头或许危殆时间屈从的;钳制别人屈从的;策划多人或许策划指挥人员和其他负有重要责任的人员屈从的;因为行为人投敌而形成战役失利或许人员严峻伤亡的;等等。所谓屈从后又为敌人效力的,一般是指向敌人供给我戎机的;出卖同志的;为敌人进行反抗宣扬等。
二、屈从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略的客体是武士参战次序和国防安全次序。我军是我国公民民主专政政权的刚强基石,每一名武士都肩负着保卫祖国的崇高任务。我国《宪法》[1] 第29条规则,中华公民共和国装备力的任务是“巩固国防,反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公民的平和劳作”等。《国防法》[2] 第56条规则:“现役武士有必要忠于祖国,履行责任,勇敢战役,不怕牺牲,保卫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内务条令》第12条规则,武士要发誓做到“勇敢战役,不怕牺牲”,“在任何情况下,绝不变节祖国,绝不叛离戎行”。可见,武士在战场上参与作战,理应勇敢杀敌,不怕牺牲,这是武士责任对参战人员的最基本要求。屈从敌人的行为不只违反了武士责任的最基本要求,破坏了参战次序,并且更严峻的是屈从于敌人意味着武士背离了自己的政治任务,违反了自己所背负的国防责任,将终究对国防安全形成损害。所以,屈从罪侵略的是两层客体。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战场上主动放下兵器向敌人屈从的行为。屈从敌人的行为只能发作在战场上,即在敌我两边进行作战活动的区域,包含陆域、海域和空域,实践中较多的是发作在敌众我寡、敌强我弱、被敌人围住或许追击的情况下。“在战场上”与“战时”有所区别,前者则着重的是敌我两边直接交兵,互相互有详细的作战举动,而后者仅阐明是在战役时期,敌我两边不一定发作了直接的作战举动。
主动放下兵器是屈从罪的客观方面的首要行为特征,对其意义应作广义的了解。即行为人其时能够运用兵器杀伤敌人,保护自己,却有意不运用兵器,扔掉反抗。一般情况下,凡能够运用兵器进行反抗而不反抗的,无论是主动扔掉了兵器,仍是兵器依然持在手中,乃至将兵器砸毁等,都归于“主动放下兵器”的领域。实践中,行为人对主动放下兵器屈从敌人的行为,往往有多种辩解。如有的谎报枪炮损坏,弹药耗尽;有的伪装重伤;还有的采纳停火商洽等手法,掩盖其屈从敌人的犯罪行为。关于在战场上因患病、受伤,损失持续战役能力,以及在战役中被敌人打散或围住、被叛徒出卖或误入敌人阵地等而被俘的,不构本钱罪。关于因遵从上级指令放下兵器屈从敌人的,也不宜以屈从罪论处。
屈从敌人,首要是指向战役或许装备冲突中的仇视一方屈从。依据本法第451条的规则,部队履行戒严任务或许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应以战时论。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向暴力损害者屈从,也应视为向敌人屈从。如在履行戒严任务时遭到装备坏人的突击,或许岗兵在哨位上遭到身份不明的装备人员的突击,为了保全性命而向对方缴械,均应视为屈从行为。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别主体,本罪主体有必要是参战的军职人员,并且是具有运用兵器冲击敌人的行为能力的人。
片面要件
本罪在片面方面表现为成心,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扔掉反抗,向敌人屈从的行为将会形成损害作战和国防安全的成果,却期望或许听任这种损害成果发作。在战场上敌我两边有你没我,屈从敌人是迫于敌人的装备压力,为了保全自己的性命,而背离武士的政治任务,屈从于敌人,所以屈从的动机是苟且偷生。过错不构本钱罪,在能够持续冲击敌人的情况下,主动放下兵器,屈从敌人或束手待毙。
此外,小编还为咱们整理了屈从罪构成要件的相关常识,期望能够在实践中对您有所协助。如果您还有其他不明白的当地,咱们也欢迎您到听讼网进行在线咨询,咱们有最专业的律师为您供给法律上的协助,来保护您的合法权益。
一、屈从罪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第四百二十三条 在战场上苟且偷生,主动放下兵器屈从敌人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峻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
屈从后为敌人效力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许死刑。
所谓屈从后为敌人效力,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主意向敌人供给我军重要军事隐秘,积极为敌人出谋划策,鼓动、蛊惑我军被俘人员反叛投敌,承受敌人差遣任务,主动要求参与敌军与我作战等景象。但屈从后被逼为敌人服劳役的,如挖工事,搬弹药等,不宜认定为敌人效力。
本罪中所谓“情节严峻”,一般是指率部屈从的;指挥人员和其他负有重要责任的人员在紧要关头或许危殆时间屈从的;钳制别人屈从的;策划多人或许策划指挥人员和其他负有重要责任的人员屈从的;因为行为人投敌而形成战役失利或许人员严峻伤亡的;等等。所谓屈从后又为敌人效力的,一般是指向敌人供给我戎机的;出卖同志的;为敌人进行反抗宣扬等。
二、屈从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略的客体是武士参战次序和国防安全次序。我军是我国公民民主专政政权的刚强基石,每一名武士都肩负着保卫祖国的崇高任务。我国《宪法》[1] 第29条规则,中华公民共和国装备力的任务是“巩固国防,反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公民的平和劳作”等。《国防法》[2] 第56条规则:“现役武士有必要忠于祖国,履行责任,勇敢战役,不怕牺牲,保卫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内务条令》第12条规则,武士要发誓做到“勇敢战役,不怕牺牲”,“在任何情况下,绝不变节祖国,绝不叛离戎行”。可见,武士在战场上参与作战,理应勇敢杀敌,不怕牺牲,这是武士责任对参战人员的最基本要求。屈从敌人的行为不只违反了武士责任的最基本要求,破坏了参战次序,并且更严峻的是屈从于敌人意味着武士背离了自己的政治任务,违反了自己所背负的国防责任,将终究对国防安全形成损害。所以,屈从罪侵略的是两层客体。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战场上主动放下兵器向敌人屈从的行为。屈从敌人的行为只能发作在战场上,即在敌我两边进行作战活动的区域,包含陆域、海域和空域,实践中较多的是发作在敌众我寡、敌强我弱、被敌人围住或许追击的情况下。“在战场上”与“战时”有所区别,前者则着重的是敌我两边直接交兵,互相互有详细的作战举动,而后者仅阐明是在战役时期,敌我两边不一定发作了直接的作战举动。
主动放下兵器是屈从罪的客观方面的首要行为特征,对其意义应作广义的了解。即行为人其时能够运用兵器杀伤敌人,保护自己,却有意不运用兵器,扔掉反抗。一般情况下,凡能够运用兵器进行反抗而不反抗的,无论是主动扔掉了兵器,仍是兵器依然持在手中,乃至将兵器砸毁等,都归于“主动放下兵器”的领域。实践中,行为人对主动放下兵器屈从敌人的行为,往往有多种辩解。如有的谎报枪炮损坏,弹药耗尽;有的伪装重伤;还有的采纳停火商洽等手法,掩盖其屈从敌人的犯罪行为。关于在战场上因患病、受伤,损失持续战役能力,以及在战役中被敌人打散或围住、被叛徒出卖或误入敌人阵地等而被俘的,不构本钱罪。关于因遵从上级指令放下兵器屈从敌人的,也不宜以屈从罪论处。
屈从敌人,首要是指向战役或许装备冲突中的仇视一方屈从。依据本法第451条的规则,部队履行戒严任务或许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应以战时论。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向暴力损害者屈从,也应视为向敌人屈从。如在履行戒严任务时遭到装备坏人的突击,或许岗兵在哨位上遭到身份不明的装备人员的突击,为了保全性命而向对方缴械,均应视为屈从行为。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别主体,本罪主体有必要是参战的军职人员,并且是具有运用兵器冲击敌人的行为能力的人。
片面要件
本罪在片面方面表现为成心,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扔掉反抗,向敌人屈从的行为将会形成损害作战和国防安全的成果,却期望或许听任这种损害成果发作。在战场上敌我两边有你没我,屈从敌人是迫于敌人的装备压力,为了保全自己的性命,而背离武士的政治任务,屈从于敌人,所以屈从的动机是苟且偷生。过错不构本钱罪,在能够持续冲击敌人的情况下,主动放下兵器,屈从敌人或束手待毙。
此外,小编还为咱们整理了屈从罪构成要件的相关常识,期望能够在实践中对您有所协助。如果您还有其他不明白的当地,咱们也欢迎您到听讼网进行在线咨询,咱们有最专业的律师为您供给法律上的协助,来保护您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