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公证程序细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3 17:52
第一条为标准企业承揽运营合同公证活动,确保办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揽运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矩(试行)》及有关规矩,拟定本细则。第二条企业承揽运营合同是发包方与承揽方依照所有权与运营权别离的准则,清晰两边权力、责任联系的协议。第三条企业承揽运营合同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依法证明企业承揽运营合同的实在性、合法性的活动。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修建、农林、物资、商业、外贸企业承揽运营合同公证。第五条企业承揽运营合同公证由实施承揽运营的企业所在地的公证处统辖。第六条发包方(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分)、承揽方(由企业运营者代表)为承揽运营合同公证的请求人。第七条请求人应填写公证请求表,并别离提交下列资料:(一)发包方1.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自己身份证件,代为请求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自己身份证件;2.企业实施承揽运营的赞同文件和有关资料;3.承揽前的企业财物审计评价陈述;4.通过招标招标的,需提交企业运营者的中标证明;5.企业承揽运营合同;6.其他有关资料。(二)承揽方1.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自己身份证件(企业承揽),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全员承揽代表身份证明及自己身份证件(全员承揽),合伙协议和授权委托书及合伙代表自己身份证件(合伙承揽),自己身份证件(个人承揽),代为请求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自己身份证件;2.企业运营者契合国家有关法律规矩和发包方要求的厂长(司理)条件的证明资料;3.担保书和抵押物的所有权凭据,抵押物系共有的,应提交共有人赞同的证明;4.其他有关资料。第八条企业承揽运营合同应具有下列条款:1.合同两边的称号、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名字、住址,合同签定的日期、地址,合同的收效日期;2.承揽方法及承揽期限;3.上交利润或减亏数额;4.国家指令性原资料供给方案和产品生产方案;5.产品质量及其他首要经济技术指标;6.技术改造使命,国家财物保护和增殖;7.留利运用、借款偿还;8.承揽前债权债务的处理,承揽期满后的财物返还检验;9.两边的权力、责任;10.合同改变、免除的条件和程序;11.违约责任和合同争议处理方法;12.经济担保及危险基金;13.对企业运营者的奖罚;14.两边约好的其他条款。第九条契合下列条件的请求,公证处应予受理,并书面告诉当事人:(一)请求人契合本细则第六条的规矩;(二)请求公证事项契合本细则第四条规矩的规模;(三)请求公证事项归于本公证处统辖;(四)本细则第七条规矩的资料根本完全。不契合前款规矩条件的请求,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议,告诉当事人,并奉告对不受理不服的复议程序。第十条受理或不受理的决议,应在本细则第七条所列资料根本完全后的七日内作出。第十一条公证员应仔细招待请求人,按《公证程序规矩(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矩制造说话笔录,并侧重记载下列内容:(一)实施承揽运营企业的根本状况;(二)通过招标招标的,招标招标状况;(三)合同签定状况;(四)承揽方运营实施方案;(五)公证费的担负及付出方法;(六)公证员以为应当问询的其他状况。第十二条处理企业承揽运营合同公证,公证员除应按《公证程序规矩(试行)》第二十三条规矩的内容检查外,还应侧重检查以下内容:(一)本细则第七条所列资料是否完全、事实;(二)合同条款是否齐备、合法,文字表述是否清楚、精确;(三)承揽基数确认的根据;(四)担保才能。第十三条契合下列条件的企业承揽运营合同,公证处应按《公证程序规矩(试行)》规矩的程序和期限出具公证书:(一)发包方、承揽方契合规矩的发包、承揽条件;(二)两边意思表明实在;(三)合同内容实在、合法。不契合前款规矩条件的,应当回绝公证。回绝公证的,公证处应在办证期限内将回绝的理由书面告诉当事人,并奉告对回绝不服的复议程序。第十四条集体所有制企业、三资企业、企业集团承揽运营合同公证,参照本细则处理。第十五条本细则由司法部担任解说。第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修建、农林、物资、商业、外贸企业承揽运营合同公证。第五条企业承揽运营合同公证由实施承揽运营的企业所在地的公证处统辖。第六条发包方(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分)、承揽方(由企业运营者代表)为承揽运营合同公证的请求人。第七条请求人应填写公证请求表,并别离提交下列资料:(一)发包方1.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自己身份证件,代为请求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自己身份证件;2.企业实施承揽运营的赞同文件和有关资料;3.承揽前的企业财物审计评价陈述;4.通过招标招标的,需提交企业运营者的中标证明;5.企业承揽运营合同;6.其他有关资料。(二)承揽方1.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自己身份证件(企业承揽),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全员承揽代表身份证明及自己身份证件(全员承揽),合伙协议和授权委托书及合伙代表自己身份证件(合伙承揽),自己身份证件(个人承揽),代为请求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自己身份证件;2.企业运营者契合国家有关法律规矩和发包方要求的厂长(司理)条件的证明资料;3.担保书和抵押物的所有权凭据,抵押物系共有的,应提交共有人赞同的证明;4.其他有关资料。第八条企业承揽运营合同应具有下列条款:1.合同两边的称号、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名字、住址,合同签定的日期、地址,合同的收效日期;2.承揽方法及承揽期限;3.上交利润或减亏数额;4.国家指令性原资料供给方案和产品生产方案;5.产品质量及其他首要经济技术指标;6.技术改造使命,国家财物保护和增殖;7.留利运用、借款偿还;8.承揽前债权债务的处理,承揽期满后的财物返还检验;9.两边的权力、责任;10.合同改变、免除的条件和程序;11.违约责任和合同争议处理方法;12.经济担保及危险基金;13.对企业运营者的奖罚;14.两边约好的其他条款。第九条契合下列条件的请求,公证处应予受理,并书面告诉当事人:(一)请求人契合本细则第六条的规矩;(二)请求公证事项契合本细则第四条规矩的规模;(三)请求公证事项归于本公证处统辖;(四)本细则第七条规矩的资料根本完全。不契合前款规矩条件的请求,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议,告诉当事人,并奉告对不受理不服的复议程序。第十条受理或不受理的决议,应在本细则第七条所列资料根本完全后的七日内作出。第十一条公证员应仔细招待请求人,按《公证程序规矩(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矩制造说话笔录,并侧重记载下列内容:(一)实施承揽运营企业的根本状况;(二)通过招标招标的,招标招标状况;(三)合同签定状况;(四)承揽方运营实施方案;(五)公证费的担负及付出方法;(六)公证员以为应当问询的其他状况。第十二条处理企业承揽运营合同公证,公证员除应按《公证程序规矩(试行)》第二十三条规矩的内容检查外,还应侧重检查以下内容:(一)本细则第七条所列资料是否完全、事实;(二)合同条款是否齐备、合法,文字表述是否清楚、精确;(三)承揽基数确认的根据;(四)担保才能。第十三条契合下列条件的企业承揽运营合同,公证处应按《公证程序规矩(试行)》规矩的程序和期限出具公证书:(一)发包方、承揽方契合规矩的发包、承揽条件;(二)两边意思表明实在;(三)合同内容实在、合法。不契合前款规矩条件的,应当回绝公证。回绝公证的,公证处应在办证期限内将回绝的理由书面告诉当事人,并奉告对回绝不服的复议程序。第十四条集体所有制企业、三资企业、企业集团承揽运营合同公证,参照本细则处理。第十五条本细则由司法部担任解说。第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