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是如何认定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2 20:11
交通事端职责是指车辆驾驭人员、行人、搭车人以及其他在路途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和其他路途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过错形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所应承当的职责。那交通事端职责是怎么确定的呢?
公安人员在查明交通事端职责后,应当依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端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端中的效果,确定当事人的交通事端职责、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行为与交通事端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端职责。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端没有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端职责。
交通事端职责分为悉数职责、首要职责、平等职责和非必须职责。除依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在事端中所起的效果区分上述职责外,与事人逃逸或成心损坏、假造现场、消灭依据,使交通事端职责无法确定的,应当负悉数职责。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许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端职责无法确定的,应当负悉数职责。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端职责无法确定的,应当负平等职责,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作交通事端的,机动车一方应负首要职责,对方负非必须职责。
公安人员在查明交通事端职责后,应当依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端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端中的效果,确定当事人的交通事端职责、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行为与交通事端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端职责。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端没有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端职责。
交通事端职责分为悉数职责、首要职责、平等职责和非必须职责。除依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在事端中所起的效果区分上述职责外,与事人逃逸或成心损坏、假造现场、消灭依据,使交通事端职责无法确定的,应当负悉数职责。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许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端职责无法确定的,应当负悉数职责。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端职责无法确定的,应当负平等职责,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作交通事端的,机动车一方应负首要职责,对方负非必须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