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xx的房屋遗产继承公证案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5 14:36案情:
被承继人陈xx(女,一九二五年七月十六日出世)与老公殷xx(一九一四年出世)在一九四九年前,按照传统习气成婚。婚后,他们夫妻俩共生育了以下五个子女:长女殷xx,一九五一年八月十一日出世;次女殷xx,一九五三年七月三日出世;三子殷xx,一九五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出世;四女殷xx,一九五八年二月十九日出世;五女殷xx,一九六〇年三月二十七日出世。被承继人陈xx的老公殷xx于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四日因病逝世。
一九九三年下半年,因为被承继人陈xx原长时间租赁的私房退还给了房主,成了无房户。陈xx向居委会、大街提出要求购房请求;经有关部分同意后,由舟山市xx房地产开发公司供给一套商品住所房源。因而,陈xx向该房地产公司购买了一套坐落在舟山市定海区xx新村5幢11号101室(混合结构,建筑面积为76.39平方米)住所房子(该房子于一九九四年四月交给),并于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向房管部分进行了房子产权挂号。
被承继人陈xx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四日因病(肺癌)在家中逝世,生前住舟山市定海区xx新村5幢11号101室。
二〇〇七年六月xxx日,被承继人陈xx的子女向本公证处提出了要求承继母亲陈xx房子遗产的公证请求。
受理和检查:
依据请求人所供给的有关证明资料,本公证处受理了该承继公证的请求。
经审理、调查和向公证请求当事人问询、核实,审结陈述如下:
(一)坐落在舟山市定海区xx新村5幢11号101室房子,是被承继人陈xx在老公殷xx逝世后,由她自己于一九九三年向有关房地产公司购买的房子(房子产权挂号是在一九九四年)。该房子产权为被承继人陈xx一人一切。
(二)被承继人陈xx生前无遗言。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第五条和第十条的规则,被承继人陈xx的上述房子遗产,应由其爱人(老公)、子女和父母亲一起承继。
(四)被承继人陈xx的老公殷xx于一九八六年逝世。老公逝世后,陈xx一向未再婚。
(五)被承继人陈xx的的父母亲,均先于被承继人逝世。
(六)被承继人陈xx的长女殷xx、次女殷xx、四女殷xx、五女殷xx,均自愿抛弃对上述房子遗产的承继权(上述四请求人于二〇〇七年六月xxx日,在本处,在本公证员面前,在他们自己的《抛弃承继权声明书》上签名)。
(七)依据上述情况和法律规则,被承继人陈xx留传的坐落在舟山市定海区xx新村5幢11号101室房子,由其三子殷xx一人承继。
公证书证词:
承继权公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