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三十六条【旧伤复发待遇】(全文)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7 22:20

工伤保险法令解说:第三十六条【旧伤复发待遇】
第三十六条 工伤员工工伤复发,承认需求医治的,享用本法令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则的工伤待遇。
【解说】本条是关于旧伤复发待遇的规则。
工伤员工工伤复发,是指员工因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通过医疗机构采纳必要的确诊医治,包含病况查看、确诊、药物医治、手术医治等医疗办法,承认工伤员工病况康复,能够完结医疗,停止罢工留薪期,通过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承认伤残等级或许正处于劳动能力判定过程中,工伤员工原有病况不同程度地从头发生。
依据本条规则,工伤员工工伤复发,承认需求医治的,能够享用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则的工伤待遇,即通过确诊医治的,能够依照第二十九条的规则享用工伤医疗待遇;需求暂罢作业承受工伤医疗的,能够依照第三十一条的规则享用罢工留薪期待遇;需求装备辅佐用具的,能够依照第三十条的规则装备,所需费用依照国家规则规范从工伤保险基金付出。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