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经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争议仲裁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8 17:12我国国际经济贸易裁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定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请求人××工贸运营部(原名××工贸公司,1998年12月24日更为现名)与被请求人香港××有限公司于1993年7月19日在我国签定的《关于协作运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合同》(以下简称《协作合同》)中的裁定条款,以及请求人于1999年3月3日向裁定委员会上海分会提交的书面裁定请求,受理了上述《协作合同》项下的争议裁定案。本案裁定程序适用1998年5月10日起实施的《我国国际经济贸易裁定委员会裁定规矩》(以下简称《裁定规矩》)的规矩。
由裁定委员会主任指定的首席裁定员×××、请求人选定的裁定员×××以及被请求人选定的裁定员×××三人于1999年7月8日组成裁定庭,一起审理本案。
裁定庭于1999年8月24日在上海对本案进行开庭审理。请求人和被请求人的裁定代理人出庭就本案的现实和法律问题进行了陈说,并答复了裁定庭的发问。庭后,请求人和被请求人均向裁定庭提交了弥补资料。本案现已审理完结,裁定庭根据本案的现实和法律规矩,根据《裁定规矩》第52条之规矩,作出本案判决。
本案案情、裁定庭定见和判决分述如下:
一、案情
1993年7月19日,请求人与被请求人在我国上海签定《关于协作运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合同》(以下简称《协作合同》),两边约好树立协作运营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作公司”),运营涉外办公用房租借事务。《协作合同》于1993年7月30日经××人民政府以“外经贸沪协作字(1993)×××号”同意证书同意,1993年8月1日经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工商企作沪字第××××号”营业执照,协作公司建立。
两边系争《协作合同》有关规矩如下:
第六条 协作企业运营范围是:涉外办公用房租借。
第八条 协作企业的运营规模如下:××市×××路394弄8号2500平方米教学大楼及甲(即“请求人”,以下同)、乙(即“被请求人”,以下同)两边划定之操场。
第九条 协作企业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壹千万元,(其间70%为外汇)。
第十条 协作企业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柒百万元,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由乙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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