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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合同的解除?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3 13:53
    所谓合同的免除,是指合同有用建立后,因一方或两边的意思标明,使依据合同发作的债权债款联系归于消除的行为。作为合同系统的一项法令准则,合同免除具有以下法令性质:
    (1)合同免除适用于有用建立的合同。合同只要在有用建立后、实行结束前才发作合同免除的效能。可吊销合同及无效合同因归于效能瑕疵或短缺的合同,不受合同免除准则调整。
    (2)合同免除有必要具有必定条件。为防止当事人乱用合同免除准则,然后保护合同的严肃性和社会经济生活的稳定性,法令规则合同免除有必要具有法定条件或约好条件,制止当事人恣意免除合同。所谓法定免除,是指由法令规则在必定条件下免除合同的行为。例如,<合同法>第94条规则的5种景象。所谓约好免除,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好免除合同的条件,当呈现免除合同的条件时,合同免除。当然,当事人不用在缔结合一起就约好免除合同,也能够过后经协商一致免除合同。
    (3)合同免除有必要有免除行为。我国法令没有采用当然免除主义,即具有合同免除条件,就能够免除合同。因而,当事人要免除合同,有必要有免除行为。合同免除分为两。种:第一种是两边协商一致免除合同;第二种是享有法定或约好免除权的一方作出免除合同的意思标明。合同免除方有必要具有法定或约好免除权,没有免除权的免除行为不发作法令效能。
    (4)合同免除的效能是使依据合同而发作的债权债款联系(合同联系)消除。理论上有两种观念,第一种观念以为合同免除权的效能是合同联系自始消除。所谓合同联系自始消除,是指当事人负有恢复原状的责任,亦即合同免除的效能溯及既往。第二种观念以为合同免除权的效能是合同联系向将来消除。所谓合同联系向将来消除,是指合同联系自免除时消除,合同免除前的联系依然存在,亦即合同免除不溯及既往。我国(合同法)第97条规则:合同免除后,没有实行的,停止实行;现已实行的,依据实行状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能够要求恢复原状、采用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由此可见,我国合同法采用的是第一种观念,即合同免除的效能溯及既往。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意图的,当事人能够免除合同;在实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清晰标明或许以自己的行为标明不实行首要债款的,对方能够免除合同;当事人一方拖延实行首要债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实行的,对方能够免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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