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诈骗罪取保候审申请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1 09:16请求人:山东法杰律师事务所王成律师。
通讯地址:济南市历下区环山路2号鸿苑大厦20层
联系电话:13465909091
请求事项:
对违法嫌疑人钟某请求取保候审。
理由:违法嫌疑人钟某因涉嫌欺诈一案,于2007年12月29日经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同意拘捕拘押。受违法嫌疑人钟某父亲的托付,山东法杰律师事务所王成律师为其辩解,依照我国刑事法令的相关规则和钟某父亲的授权托付,王成律师请求对违法嫌疑人钟某改变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其保证人是钟某的父亲(或许钟某依照检察机关的要求交纳必定数额的保证金)
取保候审理由如下: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60条的规则:“对有依据证明有违法事实,或许判处徒刑以上惩罚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采纳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办法,尚不足以避免发作社会危险性,而有拘捕必要的,应即依法拘捕。”
刑事诉讼法第51条的规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关于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能够取保候审或许监视居住:(一)或许判处控制、拘役或许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或许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惩罚,采纳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作社会危险性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履行”。依据以上两处刑事诉讼法的规则能够看出,避免发作社会危险性是拘捕拘押的一个充分条件,而不致发作社会危险性是取保候审的必要条件,此处的社会危险性不是违法的社会危险性,而是嫌疑人脱离拘押场所会阻碍对案子的刑事侦办或许对社会形成损害。
就本案中钟某是否欺诈的有关依据应该现已被侦办机关把握,假如违法嫌疑人钟某有罪,其藏匿依据躲避追诉已无或许,在往常的作业日子中一向体现杰出,无违法前科,且是一个没有结业踏入社会的武汉大学的学生,另知钟某在看守所内知晓四川汶川大地震后活跃捐款支援灾区,在聊城看守所内向四川灾区捐款100元,是一个正派、仁慈的,有良知的公民的体现,曾自动活跃为受害人挽回经济丢失,且其也是受害者,可见其片面恶性不大,且钟某的父亲自动为削减受害人的丢失向公安机关交付了五万五千,且其也是受害者,可见其片面恶性不大,采纳对钟某取保候审不至于发作社会危险性,也不会损害社会。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取保候审的规则。
综上所述,依据本案案情及相关法令,法规规则,钟某契合取保候审的条件,请贵检察院予以同意。
此致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