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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答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9 09:36
发布部分: 国家工商行政办理局发布文号: 工商企字[2001]第27号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你院对《企业名称挂号办理规则》有关问题咨询的公函收悉。经研讨,答复如下:一、《企业名称挂号办理规则》第 六 条中“不得与已挂号注册的同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许近似”所述“同职业”,是指《企业名称挂号办理规则》第 七 条“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顺次组成:字号(或许商号,下同)。职业或许运营特色、组织形式”规则中“职业或许运营特色”,即企业名称中表述“职业或许运营特色”的文字内容。二、企业分支机构名称适用《企业名称挂号办理规则》的有关规则。三、工商行政办理机关能够根据《企业名称挂号办理规则》第 九 条第(二)项驳回请求挂号注册的企业名称。现已挂号注册的企业名称在运用中发作争议,注册在后的企业名称假如对大众形成诈骗或许误解,挂号机关应根据《企业名称挂号办理》第九条第(二)项和第五条,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于以纠正。国家工商行政办理局二00一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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