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1)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8 16:0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正确处理路途交通事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教育和惩办路途交通事端责任者,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路途交通事端(以下简称交通事端)
,是指车辆驾驭人员、行人、搭车人以及其他在路途进步
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
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路途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
以下简称违章行为),过错形成人身伤亡或许财产损失的
事端。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作的交通事端,均应
按照本办法的规则处理。
火车与车辆、行人在铁路道口发作的交通事端,按照国务
院有关规则处理。
第四条公安部是国务院处理交通事端的主管机关。
县以上当地各级公安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处理本行政区域
内交通事端的主管机关。
第五条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端的责任是:处理交通事端
现场、确定交通事端责任、处分交通事端责任者、对危害
补偿进行调停。
第六条依据人身伤亡或许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交通
事端分为细微事端、一般事端、重大事端和特大事端。具
体规范由公安部拟定。
获取相关协助请咨询德宏交通事端律师
第一条为正确处理路途交通事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教育和惩办路途交通事端责任者,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路途交通事端(以下简称交通事端)
,是指车辆驾驭人员、行人、搭车人以及其他在路途进步
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
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路途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
以下简称违章行为),过错形成人身伤亡或许财产损失的
事端。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作的交通事端,均应
按照本办法的规则处理。
火车与车辆、行人在铁路道口发作的交通事端,按照国务
院有关规则处理。
第四条公安部是国务院处理交通事端的主管机关。
县以上当地各级公安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处理本行政区域
内交通事端的主管机关。
第五条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端的责任是:处理交通事端
现场、确定交通事端责任、处分交通事端责任者、对危害
补偿进行调停。
第六条依据人身伤亡或许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交通
事端分为细微事端、一般事端、重大事端和特大事端。具
体规范由公安部拟定。
获取相关协助请咨询德宏交通事端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