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0 18:48
咱们都知道有一个的强制办法是监外履行,在我国关于不宜收监的罪犯,如有特别原因,是能够请求监外履行的,这是法治社会的前进。判刑后能够监外履行吗?接下因由听讼网的小编为我们整理了一些关于2016判刑后能否采纳监外履行方面的常识,欢迎我们阅览!没有法定的理由是不能的。《刑法》第254条规则,对被判处或许的罪犯,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暂予监外履行:
(一)有严峻疾病需求的;
(二)怀孕或许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日子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履行不致损害社会的。对被判处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则景象的,能够暂予监外履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许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峻疾病,有必要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确诊并开具证明文件。
监外履行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司法机关之间合作联接不到位,交授予履行脱节审判机关、公安机关、监狱等司法机关在对监外罪犯交代履行中因为缺少必要的沟通和沟通机制,导致交授予履行作业脱节。如人民法院对罪犯宣判、后,应将判决书、履行告诉书等法令文书送交或邮递履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并告诉缓刑、控制罪犯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签到。但罪犯是否签到,派出所是否接纳,公安、法院互不通气,交代环节存在缝隙,为罪犯脱管失控埋下了危险。
(二)履行机关监管作业懈怠,缺少规范化办理依照法令规则,监外履行罪犯应当归该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详细担任监管,由基层安排或许罪犯原所在单位予以帮忙、合作。但在实践中,单个公安派出所因为缺少对监外履行作业重要性的知道,存在有“重办案、轻监管”的法令观念,往往只重视刑事案件的侦破,而疏于对监外履行罪犯的监督调查,在人、财、物大流转的社会转型时期,这些非拘禁刑的服刑罪犯极易失控脱管,使行刑活动、监管安排形同虚设,惩罚作用无从表现。首要表现在:一是有的法令人员对罪犯监管施行单线联络,未按规则揭露宣告罪犯的犯罪事实、履行期限及监管安排成员等。因为不具有揭露性与公示性,老百姓看不到,所在单位或基层安排管不到,致使对罪犯的监管无法做到社会化,合作使命无法落到实处。二是公安机关作为履行机关对监外履行罪犯的调查作业没有经常化、制度化,监督调查活动流于形式,没有真实负起办理监督的责任。三是现在对监外罪犯监督办理首要是公安机关一家,基层安排的帮教仅仅流于形式,社会力气参加少,无法到达综合治理。
(三)立法上的缺点,导致对监外履行罪犯的履行难首要表现在:一是对履行主体的规则不清晰。如《刑法》第76条规则: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检测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调查,所在单位予以合作。而《刑诉法》第217条规则:关于被判处徒刑缓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许基层安排予以调查。究竟由谁安排施行监督调查说法不一,责任不清。二是对监管责任的规则不清晰。如针对罪犯保外就医问题,因为对取保人的责任规则不清晰,给履行机关施行办理监督造成了很大难度。依据《罪犯保外就医履行方法》第7条规则:“取保人应当具有管制和教育保外就医罪犯的才能,并有必定的经济条件。”但这仅仅是取保人应具有的资历条件,至于具有这种资历的取保人平常应怎么管制和教育保外就医犯,则缺少详细而清晰的规则,对监护人、担保人渎职,致使罪犯脱离监管,怎么对担保人追查法令责任,法令也没有清晰规则。因监管责任不清晰,天然也就谈不上监管办法的履行。三是未拟定一致的办理监督机制。依据刑诉法第214条第6款规则:“关于暂予监外履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履行,履行机关应当对其严格办理监督,基层安排或许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帮忙进行监督。”但现行法令在“严格办理监督”方法上没有拟定一致的规章制度及办法,导致在详细操作上无章可循。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