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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案例分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1 19:08

【事例称号】黑龙江鸿昌世界货物运输署理有限公司请求吊销中国海事判决委员会判决判定案
【案情介绍】
2002年7月12日,福建省轮船总公司依据“还款协议书”向中国海事判决委员会提出判决请求,在该协议中约好:因本协议发作的争议由中国海事判决委员会判决处理。
2002年11月29日中国海事判决委员受理了该案,并与2002年11月29日依据判决规矩将判决告诉等文件以特快专递方法向被请求人鸿昌公司进行送达,因“搬迁新址不明”被邮政部分退回。判决委员会秘书处遂致函福建轮船公司请其核对鸿昌公司的地址,但福建轮船公司未供给。判决委员会依据《中国海事判决委员会判决规矩》(以下简称《判决规矩》)第八十一条,托付北京市互易商货律师事务所向鸿昌公司再次送达判决告诉及附件资料。尔后该案一切判决文件(包含判定书)均经过该律师事务所以平信方法向鸿昌公司寄送。因为各当事人未在规矩期间一起选定或一起托付判决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独任判决员,依据判决规矩,判决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独任判决员组成判决庭,判决庭对该案进行了书面审理并作出判定。
2003年9月18日请求人黑龙江鸿昌世界货物运输署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昌公司)以在“闵峰”轮租金判决一案判决过程中,请求人没有收到任何指定判决员或进行判决程序的告诉,请求人未能陈说定见。向天津海事法院提出吊销中国海事判决委员会(以下简称:判决委员会)2003年4月15日作出的(2003)海判决字第002号判定的请求,海事法院于2003年9月22日受理。受理该案后,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
法院以为,判决委员会的送达不合理,因而不能视为现已送达。判决委员会的判决判定是在本案请求人没有得到指定判决员和进行判决程序告诉的状况下作出的,归于不应由本案请求人担任的原因未能陈说定见的状况,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矩的景象。本案请求人的该项吊销判决判定的理由建立。
【法令问题】
1、本案中判决程序存在哪些问题有或许导致判定被吊销?
2、我国关于国内判决判定、涉外判决判定以及世界判决判定的检查规范是否有差异,有何不同?
【事例分析】
本案是关于吊销我国涉外判决判定的一些法令问题。
一般以为,法令意义上的判决是指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到协议,将胶葛提交非司法组织的第三者审理,并做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判定的一种处理胶葛的准则或方法。判决表现了当事人对民事权益的自在处分权,但这种自力救济并不意味着不需要对判决施行监督。特别是法院对判决予以恰当的干涉。请求吊销判决判定程序便是法院应当事人请求监督判决的重要措施。吊销判决判定(Cancellation of Award)是指判决判定存在法令规矩的景象,由当事人请求并经法院检查核实,判定或判决予以吊销,使之归于无效的一种特别程序。我国1994年《判决法》对涉外判定的吊销是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的规矩来履行的。即(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缔结判决条款或许过后没有达到判决协议的;(2)被请求人没有得到指定判决员或许进行判决程序的告诉,或许因为其他不归于被请求人担任的原因未能陈说定见的;(3)判决庭的组成或许判决的程序与判决规矩不符的;(4)判定的事项不归于判决协议的规模或许判决组织无权判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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