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顶替婚姻该如何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1 06:20
〖案情〗
原告汪某与被告时某于2001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9月17日原告汪某与被告时某及时某的哥哥时某某一同到彭泽县婚姻挂号中心,借用时某某证件以时某某的姓名挂号成婚。2005年2月,原告汪某与被告时某因家庭小事闹矛盾, 原告汪某遂于4月22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彭泽县法院,要求与被告时某离婚。
〖争议〗
关于本案的处理,存在四种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原、被告之间虽有夫妻之实,但二人在婚姻挂号机关进行成婚挂号时被告系用其哥名义挂号,成婚挂号系骗得所造成的,原告与被告哥哥归于“状况特别”的合法夫妻,而原、被告之间没有婚姻联系,被告与本案无利害联系,不该成为本案当事人,应以主体不符为由驳回原告的申述。或告之原告改动诉讼主体,再依法审理原告与被告哥哥间的婚姻联系。理由是:1、我国实施婚姻挂号公示准则。公民婚姻以挂号为准,未经依法挂号,我国法令不供认婚姻联系。而本案中的原、被告之间在婚姻挂号机关并没有婚姻挂号记载,故不能确定他们之间婚姻联系有存在。而原告与被告哥哥已在婚姻挂号机关进行婚姻挂号,他们之间婚姻联系是合法的。夫妻感情不好时可依法申述离婚。2、从申述条件来说,有必要是与本案有利害联系的人才干成为当事人。而原告汪某与被告时某无法令上的婚姻联系,时某做被告是不适格的。人民法院关于主体不适格的可依法行使释明权告之当事人另行申述。3、从依据视点来说,原告提起离婚这一身份联系的诉讼,其应当供给与被告具有婚姻联系的证明,供给不了,只能驳回。4、原、被告之间是一种同居联系,在婚姻法解说出台后,人民法院不受理同居联系诉讼。不论同居多长时间,只需未进行婚姻挂号却始终是同居联系,无法演变成婚姻联系。
第二种定见以为:原、被告的成婚挂号实属骗得,应归于婚姻无效。法院应告之原告改动诉讼请求,再依法判定宣告原、被告婚姻无效。 理由是:1、无效民事行为是指违法、意思不真实的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则违背法令或许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原、被告的成婚挂号实属骗得,违背了婚姻法和婚姻挂号法令,其民事行为自始无效。2、婚姻法在创设无效婚姻法令准则方面仍存在一些缺点和缺少,缺少对无效婚姻的准则性规则,并未界定无效婚姻的概念,仅仅简略地规则了四种违背婚姻本质要件的景象,没有规则违背婚姻方式要件的状况,缺少以包含悉数的无效婚姻景象,对当事人违背法定成婚程序的未挂号成婚的景象未作规则。第8条明确规则了成婚的方式要件,即要求成婚的男女双方有必要亲身到婚姻挂号机关进行成婚挂号。契合婚姻法规则的,予以挂号,发给成婚证。而第10条罗列的四种无效婚姻中并没有规则缺少成婚方式要件也是无效婚姻的原因之一。无效婚姻的无效原因没有前后对应,明确规则未挂号的婚姻不具有法令效力。在现有法令规则不明确的景象下,应可适用法理准则处理民事纠纷。3、《婚姻法》作为一部民事特别法,当然适用民法基本原理。尽管本案景象不契合《婚姻法》第10条罗列的四种无效婚姻,并不能因而确定其有用和可吊销。4、滥竽充数婚姻是一种当事人招摇撞骗,骗得婚姻挂号的婚姻。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公布的《婚姻挂号管理法令》第25条规则:“请求婚姻挂号的当事人招摇撞骗,骗得婚姻挂号的,婚姻挂号机关应当吊销婚姻挂号。”严厉的说,此条规则婚姻挂号机关吊销的婚姻应该是无效婚姻;由于可吊销婚姻的吊销权在婚姻的一方当事人而非婚姻挂号机关,也即婚姻挂号机关不能自动吊销某个婚姻,其不享有吊销权而只要无效婚姻的宣告权。所以,《婚姻挂号管理法令》第25条应理解为对无效婚姻的规则,即招摇撞骗、骗得婚姻挂号的,其婚姻无效。(虽《婚姻挂号管理法令》已被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婚姻挂号法令》所替代,而新的法令中并无类似的规则,故笔者以为之所以引证已废止的法规,是为解说有关无效婚姻和可吊销婚姻的规模规则。) 5、婚姻法规则要求成婚的男女双方有必要亲身到婚姻挂号机关进行成婚挂号。而“亲身”不能理解为双双参与了就可。本案华夏、被告均双双参与,但不能以为他们是“亲身”,由于成婚挂号的是原告与被告的哥哥。原、被告是不契合婚姻法的该项规则的,不能建立夫妻联系。
原告汪某与被告时某于2001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9月17日原告汪某与被告时某及时某的哥哥时某某一同到彭泽县婚姻挂号中心,借用时某某证件以时某某的姓名挂号成婚。2005年2月,原告汪某与被告时某因家庭小事闹矛盾, 原告汪某遂于4月22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彭泽县法院,要求与被告时某离婚。
〖争议〗
关于本案的处理,存在四种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原、被告之间虽有夫妻之实,但二人在婚姻挂号机关进行成婚挂号时被告系用其哥名义挂号,成婚挂号系骗得所造成的,原告与被告哥哥归于“状况特别”的合法夫妻,而原、被告之间没有婚姻联系,被告与本案无利害联系,不该成为本案当事人,应以主体不符为由驳回原告的申述。或告之原告改动诉讼主体,再依法审理原告与被告哥哥间的婚姻联系。理由是:1、我国实施婚姻挂号公示准则。公民婚姻以挂号为准,未经依法挂号,我国法令不供认婚姻联系。而本案中的原、被告之间在婚姻挂号机关并没有婚姻挂号记载,故不能确定他们之间婚姻联系有存在。而原告与被告哥哥已在婚姻挂号机关进行婚姻挂号,他们之间婚姻联系是合法的。夫妻感情不好时可依法申述离婚。2、从申述条件来说,有必要是与本案有利害联系的人才干成为当事人。而原告汪某与被告时某无法令上的婚姻联系,时某做被告是不适格的。人民法院关于主体不适格的可依法行使释明权告之当事人另行申述。3、从依据视点来说,原告提起离婚这一身份联系的诉讼,其应当供给与被告具有婚姻联系的证明,供给不了,只能驳回。4、原、被告之间是一种同居联系,在婚姻法解说出台后,人民法院不受理同居联系诉讼。不论同居多长时间,只需未进行婚姻挂号却始终是同居联系,无法演变成婚姻联系。
第二种定见以为:原、被告的成婚挂号实属骗得,应归于婚姻无效。法院应告之原告改动诉讼请求,再依法判定宣告原、被告婚姻无效。 理由是:1、无效民事行为是指违法、意思不真实的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则违背法令或许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原、被告的成婚挂号实属骗得,违背了婚姻法和婚姻挂号法令,其民事行为自始无效。2、婚姻法在创设无效婚姻法令准则方面仍存在一些缺点和缺少,缺少对无效婚姻的准则性规则,并未界定无效婚姻的概念,仅仅简略地规则了四种违背婚姻本质要件的景象,没有规则违背婚姻方式要件的状况,缺少以包含悉数的无效婚姻景象,对当事人违背法定成婚程序的未挂号成婚的景象未作规则。第8条明确规则了成婚的方式要件,即要求成婚的男女双方有必要亲身到婚姻挂号机关进行成婚挂号。契合婚姻法规则的,予以挂号,发给成婚证。而第10条罗列的四种无效婚姻中并没有规则缺少成婚方式要件也是无效婚姻的原因之一。无效婚姻的无效原因没有前后对应,明确规则未挂号的婚姻不具有法令效力。在现有法令规则不明确的景象下,应可适用法理准则处理民事纠纷。3、《婚姻法》作为一部民事特别法,当然适用民法基本原理。尽管本案景象不契合《婚姻法》第10条罗列的四种无效婚姻,并不能因而确定其有用和可吊销。4、滥竽充数婚姻是一种当事人招摇撞骗,骗得婚姻挂号的婚姻。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公布的《婚姻挂号管理法令》第25条规则:“请求婚姻挂号的当事人招摇撞骗,骗得婚姻挂号的,婚姻挂号机关应当吊销婚姻挂号。”严厉的说,此条规则婚姻挂号机关吊销的婚姻应该是无效婚姻;由于可吊销婚姻的吊销权在婚姻的一方当事人而非婚姻挂号机关,也即婚姻挂号机关不能自动吊销某个婚姻,其不享有吊销权而只要无效婚姻的宣告权。所以,《婚姻挂号管理法令》第25条应理解为对无效婚姻的规则,即招摇撞骗、骗得婚姻挂号的,其婚姻无效。(虽《婚姻挂号管理法令》已被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婚姻挂号法令》所替代,而新的法令中并无类似的规则,故笔者以为之所以引证已废止的法规,是为解说有关无效婚姻和可吊销婚姻的规模规则。) 5、婚姻法规则要求成婚的男女双方有必要亲身到婚姻挂号机关进行成婚挂号。而“亲身”不能理解为双双参与了就可。本案华夏、被告均双双参与,但不能以为他们是“亲身”,由于成婚挂号的是原告与被告的哥哥。原、被告是不契合婚姻法的该项规则的,不能建立夫妻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