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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的代位权诉讼具体是怎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2 03:44
代位权诉讼作为一种有用的债的保全办法,即:“因债款人怠于行使其债款,对债款人形成危害的,债款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恳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款人的债款,但该债款专归于债款人本身的在外。代位权的行使规模以债款人的债款为限。债款人行使代位权的费用,由债款人担负。”按照这一规则,债款人行使其代位权,应当经过法院予以建议,也即应当经过诉讼方法进行,这便是所谓的代位权诉讼。简而言之是指当债款人怠于行使债款追索权时,债款人直接申述债款人的债款人,并要求其还账的一种诉讼活动。接下因由听讼网小编为我们具体介绍。
一、债款人的代位权诉讼
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则,因债款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款,对债款人形成危害的,债款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恳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款人的债款,但该债款专归于债款人本身的在外;代位权的行使以债款人的债款为限,债款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款人担负。所谓债款人代位权,是“指债款人享有的为保全其债款,当债款人怠于行使其权力而危及债款人权力的实现时,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行使债款人权力的权力。”[1]从我国合同法的规则看,我国规则的是“代位诉权”,最高法院称之为代位权诉讼准则,即债款人只能经过诉讼行使代位权。代位诉权包含债款人以自己的名义对次债款人提申述讼、请求强制履行、请求诉讼保全等一系列诉讼权力。合同法对债款人代位诉讼的规则,突出了对债款人的维护,具有严重活跃的含义。
二、代位履行程序中的留意点
即请求履行人代位履行权只能对第三人享有,而不能针对第三人的债款人,即所谓的“第四人”、“第五人”。在对第三人作出强制履行的裁决后,第三人确无产业可供履行,但发现他对别人享有到期债款的,不得再就第三人对别人享有的到期债款强制履行。这是由于,假如实践中无限制地顺次类推第三人,会使环节增多,联系杂乱,难以达到代位履行的意图,反而形成履行次序紊乱,添加履行难度。 别的还应留意,作为被履行人的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不能持续代位履行,而应中止履行,告诉请求履行人参与产业分配。
以上是由听讼网小编为我们介绍的债款人的代位权诉讼,期望可以对我们有所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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