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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如何划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5 06:20
一起违法的刑事责任怎么区分
一、主犯的刑事责任
关于安排、领导违法集团进行违法活动的首要分子,依照集团所犯的悉数罪过处分,即除了对自己直接施行的详细违法及其成果承当刑事责任外,还要对集团成员按该集团违法方案所犯的悉数罪过承当刑事责任。但首要分子关于集团成员超出集团违法方案(集团违法成心)所施行的罪过,不承当刑事责任。
关于违法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分为两种状况处分:关于安排、指挥一起违法的人,应当依照其安排、指挥的悉数违法处分;关于没有从事安排、指挥活动但在一起违法中起首要效果的人,应按其参与的悉数违法处分。
二、从犯的刑事责任
从犯是相关于主犯而言的。主犯是一起违法中的核心人物,没有主犯就不或许建立一起违法。在一起违法中,只要主犯(须二人以上)没有从犯的现象是存在的,而只要从犯没有主犯的现象则不或许存在。
从犯也应对自己参与的悉数违法承当刑事责任,但依据刑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则,关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许革除处分。
三、胁从犯的刑事责任
依据刑法第28条的规则,胁从犯是被钳制参与违法的人,即在别人要挟下不彻底自愿地参与一起违法,并且在一起违法中起较小效果的人。假如行为人起先是由于被钳制而参与一起违法,但后来发生变化,积极主动施行违法过为,在一起违法中起首要效果,则不宜认定为胁从犯。由于胁从犯是共监犯的一种,具有违法成心与违法过为,故行为人身体彻底受强制、彻底损失毅力自在时施行的某种行为,以及契合紧迫避险条件的行为,不建立胁从犯。
关于胁从犯,应当依照他的违法情节减轻处分或许革除处分。
四、唆使犯的刑事责任
依据刑法第29条的规则,处分唆使犯应当留意以下三点:
1.唆使别人违法的,应当依照他在一起违法中所起的效果处分。即在唆使犯与被唆使的人构成一起违法的状况下,以及被唆使的人尽管没有犯被唆使的罪,但在二人以上一起成心唆使别人违法因此构成一起违法的状况下,关于唆使犯应当依照他在一起违法中所起的主次效果来处分。假如起首要效果,就按主犯处分;假如起非必须效果,则按从犯从轻、减轻或许革除处分。
2.唆使不满18周岁的人违法的,应当从重处分。这是由于挑选不满18周岁的人作为唆使目标,既阐明行为人的片面恶性严峻,又阐明唆使行为自身的腐蚀性大,社会损害性严峻,理应从重处分。此外.维护青少年健康成长,也是上述规则的方针理由。所应留意的是,对“唆使不满18周岁的人违法”这一规则,应依据唆使犯的建立条件以及刑法第17条的规则进行了解。
3.假如被唆使的人没有犯被唆使的罪,关于唆使犯能够从轻或许减轻处分。这种状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唆使未遂。“被唆使的人没有犯被唆使的罪”一般包含以下状况:被唆使的人回绝唆使犯的唆使;被唆使的人尽管承受唆使,但并没有施行违法过为;被唆使的人施行违法并不是唆使犯的唆使行为所形成的;被唆使的人尽管施行了违法,但所犯之罪的性质与唆使犯所唆使之罪的性质彻底不同。在上述状况下,唆使行为并没有形成损害成果,故对唆使犯能够从轻或许减轻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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