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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的性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2 10:56
关于离婚危害补偿的性质,有侵权职责说、违约职责说和特别民事职责说。
1、违约职责说。违约职责说是以婚姻契约论为理论根底,以为离婚危害补偿是由于一方有违背夫妻忠诚、彼此搀扶等职责的违约行为,由此给对方形成危害的,应承当违约职责。在我国,无论是理论界仍是立法上,均不供认婚姻契约论。且夫妻之间的权力和职责均由法令加以明确规则,并且原则上不“能够经过约好予以扫除或改变”。因而违约职责说不可取。
2、侵权职责说。许多学者倾向于此种学说。该说以为夫妻离婚是由于一方的差错行为侵略了对方的合法权益, 构成侵权行为,由此给对方形成危害的,应该承当补偿职责。但从构成要件来看, 离婚危害补偿与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并不完全相同。离婚危害补偿的构成要件不只包含违法行为、差错、危害现实、因果联系等,还包含离婚本身以及离婚与法定差错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离婚危害补偿是离婚时对无差错方的一种救助准则。因而,把离婚危害补偿归入侵权职责不太适宜。
3、特别职责说。该说以为离婚危害补偿既不同于违约职责,也不同于侵权职责,而是婚姻法新创设的一种民事职责。还有人以为离婚危害补偿的请求权根底既不同于违约职责也不同于侵权职责,是以违背夫妻间的相对职责和一般职责为请求权根底的,归于《民法通则》第106 条规则的“不实行其他职责的民事职责”。
本文附和特别职责说,但不以为是婚姻法新创,也不能简略地归入“不实行其他职责的民事职责”。违约职责的承当是以违背相对约好职责为条件, 侵权职责则是对一般法定职责的违背职责,离婚危害补偿职责就如不实行抚育职责、奉养职责的民事职责相同归于婚姻家庭法固有的民事职责。
婚姻家庭法中的民事职责由于该范畴权力职责联系的特别性而具有本身的特性。首先是相对性,由于该范畴的权力职责仅发作在具有特定亲属联系的主体间。如夫妻间彼此负有的忠诚职责、抚育职责;爸爸妈妈对子女有抚育教育的职责,子女对爸爸妈妈有奉养搀扶的职责等。其次是法定性,由于该范畴的权力职责原则上不答应约好排出或改变, 如不答应当事人以抛弃继承权为由而不实行抚育、奉养等职责。同理,正是夫妻之间权力职责联系的这种特别性决议了离婚危害补偿的特别性。原则上,离婚危害补偿是以一方严峻违背夫妻间彼此负有的法定相对职责为条件的,如重婚、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长时间通奸等,违背了夫妻彼此负有的忠诚职责;对爱人施行家庭暴力、优待、遗弃的,违背了夫妻间彼此抚育、彼此搀扶的职责。破例情况下,对爱人以外的家庭成员施行家庭暴力、优待、遗弃等,根据必定的亲属联系,往往会给爱人一方形成极大的精神痛苦而导致离婚的,也答应提起离婚危害补偿,这也正是婚姻家庭联系的特别性所决议的。总归,离婚危害补偿是离婚时对无差错方爱人的一种救助准则,具有本身的特性,是一种特别的民事职责。
值得注意的是离婚危害补偿虽然是一种独立的民事职责,但在某些场合,会发作与侵权职责的竞合。如因一方重婚、与别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既是对夫妻职责的违背,一起也构成对爱人一方合法权益的侵略,契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这也为追查差错方和与之重婚、同居、姘居的有差错的第三者的一起侵权找到了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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