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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异地监视居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6 12:24
关于一些嫌疑人、被告人,应该予以拘押。可是在特别状况下,不适合拘押的,也是能够进行寓居监督的。寓居监督也能够约束其人身自由,避免逃跑。那么能否异地监督寓居呢?下面听讼网的小编就给我们介绍一下,期望对我们有所协助。
监督寓居能够指定居所,也能够在异地履行。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据案子状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拘传、取保候审或许监督寓居。第五十七条规则:被监督寓居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恪守以下规则:未经履行机关同意不得脱离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同意不得脱离指定的居所;但在司法实践中,监督寓居这一强制办法却并未被遍及运用,即使运用也产生了一些问题,其间首要体现在对犯罪嫌疑人的异地监督寓居方面。
异地监督寓居的几点缺乏
一是于法无据。我国法令规则的监督寓居,是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约束在其寓居的场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并未彻底掠夺其人身自由。在指定的居所内,被监督寓居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尚有必定的人身自由。而如上文所述的监督寓居,却彻底约束或掠夺了被监督寓居人的人身自由,明显与法令不符。
二是增加了办案单位的担负。前文所述的监督寓居,办案单位要指使专门人员进行二十四小时看守,有时乃至还要采纳必要的加戴械具(如手铐、脚镣)的办法,被监督寓居的目标根本没有活动的空间和地步,由此可见这样的监督寓居已彻底背离了法令所规则的监督寓居的意义。
三是被监督寓居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证。因为被监督寓居的目标是在公安机关所指定的居所(往往是刑侦部分的办案点或当地的派出所),一方面因无提审手续及程序的约束使侦查人员能够随意提审或恣意延伸审问时刻,一起还或许因为被监督寓居目标的不厚道会引起办案人员的打骂或许刑讯;另一方面,因我国刑事诉讼法未明确规则被监督寓居的天数能够折抵刑期,故而被监督寓居目标被监督寓居的时刻有时难以抵算刑期。
尽管能够异地寓居监督,可是却有一些缺陷。我国法令规则的监督寓居,是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约束在其寓居的场所或指定的居所,其实并没有彻底掠夺其人身自由。还有其他相关问题想要了解,欢迎咨询听讼网的免费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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