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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证据的综合审查和运用规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0 04:37
依据是指按照诉讼规矩确认案子现实的依据。依据关于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法院查明案子现实,依法正确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含义。
什么是依据的归纳检查和运用规矩
一、定案依据规范:
1.对依据的真实性,应当归纳全案依据进行检查。
2.对依据的证明力,应当依据具体状况,从依据与待证现实的相关程度、依据之间的联络等方面进行检查判别。
3.依据之间具有内涵联络,一起指向同一待证现实,不存在无法扫除的对立和无法解说的疑问的,才干作为定案的依据。
二、没有直接依据,但直接依据一起契合下列条件的,能够确认被告人有罪:
1.依据现已查验现实;
2.依据之间彼此印证,不存在无法扫除的对立和无法解说的疑问;
3.全案依据现已构成完好的证明系统;
4.依据依据确认案子现实足以扫除合理置疑,定论具有仅有性;
5.运用依据进行的推理契合逻辑和经历。
三、依据被告人的供述、指认提取到了隐蔽性很强的依据、书证,能够确认被告人有罪规范:
1.被告人的供述与其他证明违法现实发作的依据彼此印证;
2.并扫除串供、逼供、诱供等或许性的。
四、采纳技能侦办办法搜集的依据资料:
1.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查询程序查验现实的,能够作为定案的依据。
2.运用前款规矩的依据或许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许或许发作其他严重后果的:
A.法庭应当采纳不露出有关人员身份、技能办法等保护办法;
B.必要时,审判人员能够在庭外核实。
五、对侦办机关出具的被告人到案经过、捕获经过等资料:
1.应当检查是否有出具该阐明资料的办案人、办案机关的签名、盖章。
2.对到案经过、捕获经过或许确认被告人有严重嫌疑的依据有疑问的,应当要求侦办机关弥补阐明。
六、下列依据应当稳重运用,有其他依据印证的,能够采信:
1.生理上、精力上有缺点,对案子现实的认知和表达存在必定困难,但没有损失正确认知、表达能力的被害人、证人和被告人所作的陈说、证言和供述;
2.与被告人有亲属关系或许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有利被告人的证言,或许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所作的晦气被告人的证言。
七、自首、率直、建功的依据资料:
1.证明被告人自首、率直、建功的依据资料,没有加盖承受被告人投案、率直、检举揭露等的单位的印章,或许承受人员没有签名的,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2.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有自首、率直、建功的现实和理由,有关机关未予确认,或许有关机关提出被告人有自首、率直、建功表现,但依据资料不全的,法院应当要求有关机关供给证明资料,或许要求相关人员作证,并结合其他依据作出确认。
八、证明被告人构成累犯、毒品再犯的依据资料,应当包含前罪的裁判文书、开释证明等资料;资料不全的,应当要求有关机关供给。
九、检查被告人施行被指控的违法时或许审判时是否到达相应法定职责年纪:
1.应当依据户籍证明、出世证明文件、学籍卡、人口普查挂号、无利害关系人的证言等依据归纳判别。
2.证明被告人已满十四周岁、十六周岁、十八周岁或许不满七十五周岁的依据不足的,应当确认被告人不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或许已满七十五周岁。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说[2012]
第四章 证 据
第九节 依据的归纳检查与运用
榜首百零四条 对依据的真实性,应当归纳全案依据进行检查。
对依据的证明力,应当依据具体状况,从依据与待证现实的相关程度、依据之间的联络等方面进行检查判别。
依据之间具有内涵联络,一起指向同一待证现实,不存在无法扫除的对立和无法解说的疑问的,才干作为定案的依据。
榜首百零五条 没有直接依据,但直接依据一起契合下列条件的,能够确认被告人有罪:
(一)依据现已查验现实;
(二)依据之间彼此印证,不存在无法扫除的对立和无法解说的疑问;
(三)全案依据现已构成完好的证明系统;
(四)依据依据确认案子现实足以扫除合理置疑,定论具有仅有性;
(五)运用依据进行的推理契合逻辑和经历。
榜首百零六条 依据被告人的供述、指认提取到了隐蔽性很强的依据、书证,且被告人的供述与其他证明违法现实发作的依据彼此印证,并扫除串供、逼供、诱供等或许性的,能够确认被告人有罪。
榜首百零七条 采纳技能侦办办法搜集的依据资料,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查询程序查验现实的,能够作为定案的依据。
运用前款规矩的依据或许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许或许发作其他严重后果的,法庭应当采纳不露出有关人员身份、技能办法等保护办法,必要时,审判人员能够在庭外核实。
榜首百零八条 对侦办机关出具的被告人到案经过、捕获经过等资料,应当检查是否有出具该阐明资料的办案人、办案机关的签名、盖章。
对到案经过、捕获经过或许确认被告人有严重嫌疑的依据有疑问的,应当要求侦办机关弥补阐明。
榜首百零九条 下列依据应当稳重运用,有其他依据印证的,能够采信:
(一)生理上、精力上有缺点,对案子现实的认知和表达存在必定困难,但没有损失正确认知、表达能力的被害人、证人和被告人所作的陈说、证言和供述;
(二)与被告人有亲属关系或许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有利被告人的证言,或许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所作的晦气被告人的证言。
榜首百一十条 证明被告人自首、率直、建功的依据资料,没有加盖承受被告人投案、率直、检举揭露等的单位的印章,或许承受人员没有签名的,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有自首、率直、建功的现实和理由,有关机关未予确认,或许有关机关提出被告人有自首、率直、建功表现,但依据资料不全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有关机关供给证明资料,或许要求相关人员作证,并结合其他依据作出确认。
榜首百一十一条 证明被告人构成累犯、毒品再犯的依据资料,应当包含前罪的裁判文书、开释证明等资料;资料不全的,应当要求有关机关供给。
榜首百一十二条 检查被告人施行被指控的违法时或许审判时是否到达相应法定职责年纪,应当依据户籍证明、出世证明文件、学籍卡、人口普查挂号、无利害关系人的证言等依据归纳判别。
证明被告人已满十四周岁、十六周岁、十八周岁或许不满七十五周岁的依据不足的,应当确认被告人不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或许已满七十五周岁。
关于处理死刑案子检查判别依据若干问题的规矩
三、依据的归纳检查和运用
第三十二条 对依据的证明力,应当结合案子的具体状况,从各依据与待证现实的相关程度、各依据之间的联络等方面进行检查判别。
依据之间具有内涵的联络,一起指向同一待证现实,且能合理扫除对立的,才干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没有直接依据证明违法行为系被告人施行,但一起契合下列条件的能够确认被告人有罪:
(一)据以定案的直接依据现已查验现实;
(二)据以定案的直接依据之间彼此印证,不存在无法扫除的对立和无法解说的疑问;
(三)据以定案的直接依据现已构成完好的证明系统;
(四)依据直接依据确认的案子现实,定论是仅有的,足以扫除全部合理置疑;
(五)运用直接依据进行的推理契合逻辑和经历判别。
依据直接依据定案的,判处死刑应当特别稳重。
第三十四条 依据被告人的供述、指认提取到了隐蔽性很强的依据、书证,且与其他证明违法现实发作的依据相互印证,并扫除串供、逼供、诱供等或许性的,能够确认有罪。
第三十五条 侦办机关按照有关规矩选用特别侦办办法所搜集的依据、书证及其他依据资料,经法庭查验现实,能够作为定案的依据。
法庭依法不公开特别侦办办法的进程及办法。
第三十六条 在对被告人作出有罪确认后,人民法院确认被告人的量刑现实,除检查法定情节外,还应检查以下影响量刑的情节:
(一)案子原因;
(二)被害人有无差错及差错程度,是否对对立激化负有职责及职责巨细;
(三)被告人的近亲属是否帮忙捕获被告人;
(四)被告人平常表现及有无悔罪情绪;
(五)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补偿状况,被告人是否获得被害人或许被害人近亲属体谅;
(六)其他影响量刑的情节。
既有从轻、减轻处分等情节,又有从重处分等情节的,应当依法归纳相关情节予以考虑。
不能扫除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处分等量刑情节的,判处死刑应当特别稳重。
第三十七条 关于有下列景象的依据应当稳重运用,有其他依据印证的,能够采信:
(一)生理上、精力上有缺点的被害人、证人和被告人,在对案子现实的认知和表达上存在必定困难,但没有损失正确认知、正确表达能力而作的陈说、证言和供述;
(二)与被告人有亲属关系或许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被告人有利的证言,或许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所作的对该被告人晦气的证言。
第三十八条 法庭对依据有疑问的,能够奉告出庭检察人员、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弥补依据或许作出阐明;确有核实必要的,能够宣告休庭,对依据进行查询核实。法庭进行庭外查询时,必要时,能够告诉出庭检察人员、辩护人参与。出庭检察人员、辩护人一方或许两边不参与的,法庭记录在案。
人民检察院、辩护人弥补的和法庭庭外查询核实获得的依据,法庭能够庭外寻求出庭检察人员、辩护人的定见。两边定见不一致,有一方要求人民法院开庭进行查询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
第三十九条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有自首的现实及理由,有关机关未予确认的,应当要求有关机关供给证明资料或许要求相关人员作证,并结合其他依据判别自首是否建立。
被告人是否帮忙或许怎么帮忙捕获同案犯的证明资料不全,导致无法确认被告人构成建功的,应当要求有关机关供给证明资料或许要求相关人员作证,并结合其他依据判别建功是否建立。
被告人有检举揭露别人违法景象的,应当检查是否现已查验现实;没有查验的,应当及时查验。
被告人累犯的证明资料不全,应当要求有关机关供给证明资料。
第四十条 检查被告人施行违法时是否已满十八周岁,一般应当以户籍证明为依据;对户籍证明有贰言,并有经查验现实的出世证明文件、无利害关系人的证言等依据证明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应确认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没有户籍证明以及出世证明文件的,应当依据人口普查挂号、无利害关系人的证言等依据归纳进行判别,必要时,能够进行骨龄判定,并将成果作为判别被告人年纪的参阅。
未扫除依据之间的对立,无充沛依据证明被告人施行被指控的违法时已满十八周岁且的确无法查明的,不能确认其已满十八周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处理死刑案子检查判别依据若干问题的规矩》和《关于处理刑事案子扫除不合法依据若干问题的规矩》答记者问
六、问:《处理死刑案子依据规矩》第三部分规矩了依据的归纳检查和运用,这关于人民法院处理死刑案子有什么重要的指导含义?
答:依据的归纳确认关于人民法院正确确认案子现实,从而依法对被告人进行科罪量刑起着非常重要的效果。《处理死刑案子依据规矩》第三部分所规矩的内容关于人民法院处理死刑案子有着重要的指导含义,首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榜首,清晰规矩了依托直接依据定案的规矩。《处理死刑案子依据规矩》第33条对怎么依托直接依据定案作了具体规矩。司法实践中,部分刑事案子由于各种原因没有搜集到或许无法搜集到直接依据,但假如全案直接依据契合本条所列要求,能够确认被告人有罪,乃至判处被告人死刑,当然需求分外稳重。本条内容在依据理论及司法实践中已被熟知和运用,但之前的法令及司法解说均未清晰予以规矩。
第二,进一步清晰规矩了查询核实存疑依据的程序。《刑事诉讼法》第158条规矩了合议庭对依据有疑问的能够庭外查询核实。《处理死刑案子依据规矩》第38条对庭外查询核实依据的程序进行了细化规矩,并对怎么运用庭外查询获得的依据作了清晰。例如,关于被告人有建功、自首情节的依据,往往是检察机关、辩护人弥补和法庭庭外查询核实获得的,对这部分开庭今后呈现的单个依据,法庭能够经过变通的方法,即庭外寻求定见的方法予以检查,在两边定见不一致时,则应开庭审理。这样规矩,能够节约司法资源,进步诉讼功率。
第三,强化了对死刑案子量刑依据的严厉掌握。《处理死刑案子依据规矩》第36条第1款清晰规矩在对被告人作出有罪确认后,除检查自首、建功等法定情节外,对案子原因、被害人差错及被告人平常表现等裁夺量刑情节也需要点检查。第2款规矩“不能扫除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处分等量刑情节的,判处死刑应当特别稳重”,不只契合刑事司法中有利于被告人的准则,对“严厉控制死刑”也有重要含义,第40条第2款所规矩“未扫除依据之间的对立,无充沛依据证明被告人施行被指控的违法时已满十八周岁且的确无法查明的,不能确认其已满十八周岁”即为这一要求的重要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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