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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8 22:56

股东大会法令定见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我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矩》(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矩》)的规矩,受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托付,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使鲁鸿贵、黄高伟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对公司2008年第2次暂时股东大会的招集、举行进行现场见证。会议举行前和举行过程中,本所律师对到会会议人员资历、大会的招集与举行程序、大会的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予以验证,并依据《股东大会规矩》的要求,依照律师职业公认的事务规范、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力,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宣布法令定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招集与举行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议招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08年5月23日在《我国证券报》、《证券时报》等有关媒体以布告方法刊登了关于举行公司2008年第2次暂时股东大会的告诉。本次股东大会于 008年6月23日上午9时30分在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白鹭宾馆举行,举行的时刻和地址与告诉共同,会议举行时刻与告诉时刻距离十五天以上。本次股东大会的招集、举行程序契合法令、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矩。
二、到会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历
依据本所律师对参与会议的法人股股东的股东帐户挂号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参与会议的自然人股东帐户挂号证明和身份证明等进行核对、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参与人员:
1、公司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
2、到会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合计10名,所代表的股份为281,699,1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47.85 %。与会股东供给了股东自己或法
定代表人资历的有用证明、个人身份证明和持股凭据。
上述参与会议人员的资历契合法令、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矩,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进行审议和表决。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提出新方案的股东资历
到会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方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提出的五项方案即《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推举第六届董事会成员提名人的方案》、《建立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的方案》、
《建立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方案》、《建立公司董事会薪酬与查核委员会的方案》、《关于修正公司章程的方案》和监事会提出的《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推举第六届监事会成员提名人的方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和书面记名方法表
决。
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矩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发布表决成果。
本所律师以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契合《股东大会规矩》和《公司章程》的规矩,表决成果实在、合法、有用。
五、结论性定见
本所律师以为,公司2008年第2次暂时股东大会的招集、举行及表决程序契合法令、法规、《股东大会规矩》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矩,会议合法有用。
(本页无正文,为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关于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2次暂时股东大会的法令定见书签署页)
经办律师:鲁鸿x
经办律师:黄高x
二零零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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