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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工作期间如厕摔伤获赔8000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2 02:00

    冯某在从事招聘活动期间外出上厕所被跌伤,而雇主颜某、张某以种种托言拒不补偿冯某的丢失。7月18日,山东薛城区人民法院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人颜某、张某补偿冯某各种丢失近8000元。
     冯某受雇于颜某、张某,其上下班时刻不固定,有活时随叫随到,收取计件工资。2004年2月13日下午5时许,冯某在颜某、张某的乳品厂作业时外出上厕所跌伤(该厂内无厕所,工人上厕所均需到厂西约50米远的公厕),构成右臂尺桡骨骨折。冯某住院治疗13天,颜某、张某在付出医疗费1400元后,便回绝再付出。两个月后,该乳品厂停产。为此,冯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颜某、张某补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丢失合计1.14万余元。
     二被告辩称,上厕所是个人生理需要的私事,与冯某从事的雇佣活动无关,且冯某系去厂外厕所途中跌伤,而不是在雇佣活动中及作业区域内遭受损伤,二被告不该对此承当补偿职责。别的,即使冯某是在雇佣活动中遭受损伤也应归于胶葛案子,原告应先请求裁定而不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述,故法院应驳回原告的申述。
    法院审理以为,原告与二被告没有构成标准、安稳的,其联络应为雇员与雇主间的雇佣联络,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损伤,应按一般人身危害补偿胶葛处理,无需依照案子实施先裁后审,原告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指示规模内的出产经营活动或许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规模,但其表现形式是实行职务或许与实行职务有内涵联络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期间上厕所是作为人的必需的、合理的生理需求,不只与其从事的雇佣活动密不可分,有内涵的联络,还应成为作业区域的一个延伸,雇主应当在时刻上、空间上供给最基本的便当与保证。原告冯某在从事雇佣活动期间上厕所遭受人身危害,作为雇主的二被告应当一起承当补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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