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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市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5 04:26
公布日期:1997-11-27实行日期:1998-01-01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修建废物、工程渣土处置的处理,保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处理法令》和《宁波市城市环境卫生处理规则》的有关规则,结合本市实践,拟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修建废物、工程渣土(以下简称渣土)是指修建、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修建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造、铺设或撤除、补葺、装饰进程中所发作的渣土、弃料、余泥(含泥浆)及其他废弃物。第三条凡在本市市区城市规划区内处置渣土的单位和个人都有必要恪守本办法。第四条市市政公用局是本市渣土处置处理的行政主管部分。市环境卫生处理处详细担任本办法的安排实施。各区城市建造处理局是本行政区域内渣土处置处理的行政主管部分。各区环境卫生处理处详细担任本辖区内渣土的处置处理作业。第五条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卫生、交通、修建处理、房地产、公安、工商行政处理等部分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协同渣土处置处理行政主管部分实施本办法。第六条市环境卫生处理处(以下简称市环卫处)职责:(一)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则,对本市市区的渣土处置处理进行一致规划;(二)担任市区渣土运送商场处理作业,对渣土承运专业单位进行承运资历查看;(三)担任对各区环境卫生处理处的渣土处置处理作业的事务辅导和查看监督;(四)受市市政公用局托付对违背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处分。第七条区环境卫生处理处(以下简称区环卫处)职责:(一)依照一致规划、一致调度的准则,担任本辖区内渣土固定和暂时储运场、消纳场的设置和处理作业,并对渣土的发作和回填进行余缺调剂;(二)担任本辖区内渣土处置挂号核量作业,核发渣土处置证、清运证;(三)对本辖区内渣土发作点、消纳点和运送线路实施处理;(四)催促建造单位和施工单位签定卫生职责书,加强施工现场的环境卫生处理;(五)催促街道办事处、住所小区物业处理公司加强对居民住所装饰渣土的处理,并做好托付代运和零散装饰渣土的中转作业;(六)受区城市建造处理局托付对本辖区内违背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处分。第八条凡发作渣土的单位或个人,在请求收取建造工程规划许可证、临街装饰许可证及申办路途发掘、路途场所占用等手续前,有必要到地址地的区环卫处申领渣土处置证。第九条凡清运渣土的单位,有必要向地址地的区环卫处申领渣土清运证。从事渣土承运的专业单位应当向市环卫处处理承运资历手续,然后方可从事承运事务。第十条发作渣土的单位或个人能够托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运,也能够托付具有渣土承运资历的其他专业单位清运。受托付清运的单位,有必要与托付方签定托付协议。受托方应对清运进程中发作的渣土走漏、遗撒,车辆轮胎带泥运转和乱倒渣土等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承当职责。第十一条居民住所装饰所发作的渣土,由地址街道办事处、住所小区物业处理公司担任处理,并可托付地址地的区环卫处一致实施有偿清运。第十二条运送渣土的车辆,有必要依照环卫部分规则的要求装载,并按环卫部分指定的道路、时刻行进,在指定的地址倾倒。第十三条建立渣土消纳场所,有必要经地址地的区环卫处赞同,并经市环卫处承认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十四条渣土消纳场所和施工场所有必要装备专职处理人员,有必要的处置设备和详细的处理办法。第十五条渣土余缺由区环卫处一致调剂。需用渣土作回填的单位和个人,有必要向地址地的区环卫处提出请求,并处理回填手续。第十六条各类建造工程完工后,施工现场堆存的渣土应当由建造单位担任铲除结束,经地址地的区环卫处检验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十七条渣土处置证、清运证及其他有关证书、单据,不得出借、转让、涂抹、假造。第十八条对违背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渣土处置处理行政主管部分按下列规则予以处分:(一)未经赞同和承认私行建立渣土消纳场所的,责令其当即铲除,其间属非经营性的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性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二)未处理渣土处置手续私行处置或许未按指定的地址倾倒渣土的,责令其当即铲除,并可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三)未处理渣土清运手续或承运资历手续,私行清运渣土的,责令其当即停运,其间属非经营性的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性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四)在清运渣土中车辆沿途走漏、遗撒或许轮胎带泥运转影响环境卫生的,责令其当即铲除,并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五)建造工程完工后,建造单位未按要求铲除渣土影响环境卫生的,责令其当即铲除,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六)出借、转让、涂抹、假造渣土处置证、清运证和其他有关证书、单据的,责令其当即改正,并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十九条罚款的收缴按国家有关规则实行。第二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分决议不服的,能够依照《行政复议法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则请求复议或许提申述讼。当事人逾期不请求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申述、又不实行处分决议的,由作出处分决议的机关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第二十一条对凌辱、殴伤渣土处置处理执法人员,阻遏其实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理处分法令》进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第二十二条渣土处置处理执法人员应严厉依法办事,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地址单位或许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第二十三条各县(市)对渣土处置的处理可参照本办法实行。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宁波市市政公用局担任解说。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实施。1992年8月28日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宁波市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城市修建废物和工程渣土处置处理规则》(甬政〔1992〕17号)、1995年2月19日《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修建废物、工程渣土处置处理的布告》(甬政发〔1995〕2号)一起废止。失效日期2000.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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